2013年8月5日 星期一

【聲明稿】新北青年社會住宅BOT案 真變調 偽正義 請將社會住宅政策回歸弱勢照顧 102.08.05

 【回應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8/3日發佈之新聞稿】
新北青年社會住宅BOT 真變調 偽正義
請將社會住宅政策回歸弱勢照顧
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去年8月赴新北市政府抗議,反對社會住宅BOT,且多次與城鄉局溝通,仍無法勸阻新北市政府的一意孤行。其結果導致,新北市政府所謂的創新社會住宅營運管理模式,在廠商投資利潤要求下,「居住正義」全然變調,不僅社會住宅戶數僅剩21%比例極低,也未依住宅法保障弱勢居住權益的「偽正義」。
更遑論由建商經營之79%的「出售式地上權住宅」與「市價出租式住宅」,是否可減輕市民購屋或租屋負擔,抑或是加重房價與租金炒作?社會大眾皆一無所知。政府責任何在?又如何維護市民居住權益?

「偽正義」中央政府同聲一氣 責任撇清
住盟在此案簽約前,要求中央政府應即刻督促新北市政府修正方案,卻僅得內政部一紙公文回覆,說明該案已在「住宅法」施行前核定通過,無違反住宅法之虞;並認為住宅業務屬於地方政府自治事項,社會住宅出租條件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定之,內政部僅扮演督導角色,三言兩語即把責任撇清。
我們無法了解,中央政府花費超過十億經費的土地,最後僅得210戶的社會住宅,為何能全然接受?不僅未質疑此案的正當性,反而替其附和解釋一切合法,這豈是做為中央主管機關該有的輕忽態度嗎!
「偽正義」社會住宅BOT的華麗糖衣 赤裸的弱勢困境
新北市政府一再讚揚社會住宅BOT模式,減輕財政負擔、為民興利等,批上一件件華麗糖衣時,卻無視赤裸裸的弱勢居住困境。
1 社會住宅須考量長期經營管理,除初期興建成本以外,尚須提供住戶服務管理,並於後續營運期間陸續投入機電設備重增置成本、營運維管、建築養護成本及人事成本約為29億元。本案經過審慎財務設算後,在滿足財務自償前提下,依住宅法精神將21%的住宅單元以優惠租金提供給弱勢族群承租。
內政部「社會住宅需求調查報告」中,新北市無自有住宅弱勢家庭之社會住宅需求量為52,439戶,為全國最高。在此需求殷切的情況下,新北市政府卻以「財務考量」為由,甘願接受僅210戶的社會住宅,也未明確保障全數提供予弱勢家庭租住,其住宅法精神何在!
2 BOT方式興辦社會住宅,係為善用民間企業經營效率,加速完成興建並提供優良安全之管理服務。由民間參與本市青年社會住宅之興辦,就財務面而言不僅可有效減輕國家財政負擔,更可鼓勵民間企業參與公共投資,創造就業機會。/摒除傳統政府興辦公共建設可能遭致「與民爭利」的質疑,從「為民興利」的角度,開放民間共同參與開發國家資源。
社會住宅因帶有社會福利意涵,就財務觀點並無利潤可圖,觀諸國外多年的實踐經驗,皆需要政府提供直接或間接的補貼。反觀新北市政府卻以BOT模式興辦社會住宅,自詡「為民興利」!試問民間企業會做虧本生意嗎?於是公共效益最低,成本支出最低,以此興利。且新北市政府能保證在此案70年內亦無任何退讓與補貼嗎?還是只有「責任轉嫁」、「損民利益」,犧牲弱勢的居住權益。
3 有鑑於先進國家推動社會住宅的管理經驗,集中提供低租金社會住宅容易形成「貧民窟」並造成社會歧視與「標籤化」現象,不但對社會住宅住戶形成一種壓力並導致周邊地區住戶抗拒。
以鄰近先進國家日本與韓國之推動社會住宅經驗為例,興建超過百萬戶的社會住宅存量,皆以低租金出租予弱勢家戶居住,及引入社會福利服務與社區營造,並未形成所謂「貧民窟」,且仍持續興建社會住宅。新北市政府應以維護政策為重,切勿一再以社會住宅易形成「貧民窟」,恐嚇市民大眾。
4 新北市府導入荷蘭與新加坡等國外成功案例的「混居」概念,盼扭轉市民過去對社會住宅的負面觀感。
全荷蘭有34%的住宅做為社會住宅,透過民間非營利住宅法人組織經營管理,發展歷程超過百年。最初是以協助中低收入弱勢居住為主,直至社會住宅存量增加後,開始興建出售式住宅以補貼社會住宅營運、照顧弱勢居住之費用,即所謂的「混居」。然而新北市僅有不到四百戶的社會住宅戶數,試問新北市政府現階段任務該是甚麼?該優先照顧誰?這答案應再清楚不過。
訴求:社會住宅政策回歸弱勢照顧
住盟訴求,三重、中和等三處基地(以及未來其它基地)興建之社會住宅(青年住宅),必須符合社會住宅基本原則以及住宅法要求:只租不賣、依弱勢負擔水準訂定租金與租期、保障12類特殊情形與身分者之居住權益。
請新北市政府切勿再提醒「此案已簽約」、「財務考量」等,我們將皆視為推託之詞,不為接受。請務必以新北市弱勢居住處境與需求為要,具體提出對此案的修正措施,使社會住宅政策真正回歸弱勢照顧,承擔政府應負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