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居日 台灣弱勢居無寧日
居住正義跳票 弱勢居住痛苦持續惡化
弱勢居住不正義 背離人居日的核心精神
今天 (10/7) 是聯合國「世界人居日」,目的在呼籲世界各國意識到「適足住宅」這項基本人權的重要性[1],立即做出改善行動。自2010年底,馬總統及當時的內政部江宜樺部長,承諾「願意積極解決弱勢族群居住問題」;然而回顧近一年發生的「台灣十大居住新聞事件」(附件一),弱勢居住情況持續惡化,相關的公共政策卻未具突破性進展。顯然當時的承諾近乎跳票,也背離世界人居日的核心精神。
今年8月,政府公布「幸福指數」指出,台灣在OECD國家的「居住條件」,高居亞洲第一、排名全球第九,自滿於虛幻的排名數字。然而,對於有多少家庭處於居住困苦的不幸之中---花費過多的收入、被迫不斷搬家、遭受居住歧視等現實情況,則視而不見。綜觀馬政府於弱勢居住政策之不正義,列舉說明如下:
既有住宅資源分配不均
台灣政府在住宅政策資源投入本已偏低,更不合理的是,有限的資源分配又極度偏重中收入家戶購屋補貼,致使用於照顧弱勢的租屋補貼及社會住宅嚴重不足。例如,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購屋補貼占了住宅相關預算之76%[2],租屋補貼僅占23%。資源扭曲造成收入愈低者所獲資源愈少的所得逆分配現象,這是台灣住宅政策的根本性盲點。
弱勢看得到吃不到的租金補貼
在有限的租金補貼資源中,對許多弱勢者也是「看得到吃不到」。例如,常見的情況是房東為了避稅,要求房客不得申請租金補貼,或在租約中載明增加之稅賦須由房客負擔的轉嫁條款。又如,收入較低者常租住於頂樓加蓋、隔間雅房等低租金的不合法住宅,也難以符合租金補貼之規定。對此問題,政府並未積極解決,總以「全國每年補2.4萬戶」帳面數字自我麻醉,對於受補貼者是否是最需幫助弱勢者,他們毫不在意!
排除弱勢、身份歧視的社會住宅
面對社會住宅僅佔住宅存量0.08%的「可恥」數字,政府自2010年提出的社會住宅政策,但孰料端出的卻是舉世未有「排除弱勢、身份歧視」的社會住宅。首先,社會住宅僅願意提供10%保障弱勢者,但卻對年收入破百萬家戶大開90%的方便之門;其次,縱使弱勢者有入住機會也負擔不起租金,例如,台北市的「大龍峒公營住宅」3房公寓的租金要價21,200元,試問這是弱勢低收家戶能夠負擔的嗎?再者,帶頭違反住宅法第45條的「不得有歧視待遇」規定,排除特定身份族群入住,如台北、新北兩個地方政府皆限制申請年齡為20-45歲的青年,排除獨居長輩及銀髮夫妻。
中央政府推卸弱勢照顧責任的住宅法
2011年雖然通過了住宅法,但對於弱勢居住權落實仍有諸多條文有待改進。例如,目前住宅法第三章的「社會住宅」興辦權責,主要邏輯是中央移轉至地方,政府轉至民間。中央政府擁有較多資源,角色卻微乎其微;冀望民間興辦,卻不提供足夠誘因吸引企業,也不輔導非營利組織投入。又如第六章「居住權利平等」僅短短三條條文,對於現行最常發生的居住歧視行為,如:老人遭房東拒絕、身心障礙者遭社區群起驅趕,完全沒辦法抑止。這些問題的關鍵在於,馬政府未有改善台灣居住問題根本決心,刻意在法條內容將中央政府角色弱化,將工作推諉卸責給地方政府及民間。
我們的訴求
針對前述各項不正義作為,我們提出以下四點訴求,要求馬政府責成相關單位盡速提出改進方案:
1. 住宅資源分配要正義:
要求馬政府要改變思維、調整政策,將住宅資源優先分配在照顧弱勢的租屋補貼及社會住宅投資上。
2. 社會住宅入住要正義:
提高社會住宅弱勢入住保障比例;檢討北市、新北市歧視年長者的入住資格規定;並針對經濟能力較差的弱勢家庭設定合理的租金。
3. 租金補貼機制要正義:
正視租金補貼弱勢「看的到吃不到」困境,整合各相關部會
(內政部、財政部)提出解套方案。且租金補貼制度應更彈性化,依據家庭狀況及居住地區設定不同額度的補貼。
4. 住宅法改革要正義:
針對現行條文對弱勢照顧與中央政府承擔不足的問題,應儘速提擬修法改革。
居住是基本人權,對於弱勢人民更是緊要。我們誠摯呼籲中央及地方政府首長正視問題,整合推動解決方案,不要再用似是而非的說法來呼攏。否則,人民的痛苦,將反應在對政府層出不窮的抗議行動,以及緊接而來的選票制裁!
[1] 1985年起,聯合國將每年十月的第一個星期一訂為「世界人居日」(World Habitat Day),以促使各國政府及人們意識到擁有安全的住所是基本人權,並訂定七大住屋權準則,作為各國住宅政策指標:(1) 固定及安全 (2) 經濟可負擔 (3) 合適居住 (4) 有足夠設施:有獨立廚房、廁所;(5) 可選擇居住地點及方式 (6) 掌握及參與決策
(7) 免受任何形式的歧視。
[2] 主要包含各類型的貸款利息補貼。來源: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