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6日 星期一

【聲明稿】新北市社會住宅BOT,突顯政府失能 郝龍斌行,為何朱立倫不行?101.8.6

新北市社會住宅BOT,突顯政府失能  
郝龍斌行,為何朱立倫不行?

日前,新北市政府宣布要以BOT的方式,引入開發商來興辦三重、中和的三處社會住宅,完工後總計可提供約700戶的出租住宅。然而,細究其招商條件,可發現方案內容充滿謬誤,與社會住宅的核心精神背道而馳。原本經由市民社會倡議、總統大力宣誓、中央行政體系拍板定案的社會住宅政策,即將在新北市政府推諉卸責的心態下扭曲變形。

新北市青年住宅BOT案第二次招標基本資料
1.         興辦模式:由新北市政府以BOT辦理招標,設定地上權70年,得標廠商需負責興建、營運及管理。
2.         用途規劃:70%之樓地板面積須做為住宅單元,30%可由開發者自行規劃 (亦即商業營利用途)
3.         租金:住宅單元中,70%之住宅由開發者「依市場行情自行訂定租金」,僅規定30%不得超過市價8成。
4.         目標出租對象:於新北市工作之20~40歲青年人口;家庭年收入需在全市中位數 (50%分位點) 以下,民國101年之標準為144萬元。
5.         住宅單元中,僅提供5%保障社會經濟弱勢族群。



謬誤一:弱勢者住不進去的社會住宅
1.         各國之社會住宅均強調:
          優先協助弱勢,並與一般家庭混居
          租金水準讓不同收入之家庭均可負擔
2.         但在新北市的規劃中,所有量體僅70%供住宅使用,其中僅30%較市場租金便宜,其中又僅5%提供弱勢居住。換算下來,只有21%的開發量可稱為社會住宅 (70% x 30%),只提供1.05%的樓地板面積給弱勢居住 (21% x 5%)2折的社會住宅,是0.1折的弱勢照顧。等同700戶的總量中,僅10.5戶提供給弱勢,平均每處社會住宅基地只有3.5戶弱勢戶。
3.         根據內政部之「社會住宅需求調查報告」,新北市無自有住宅弱勢家庭之社會住宅需求量為52,439戶,為全國最高。若以新北市政府目前每處僅3.5個弱勢戶的作法來換算,需要興辦「15,000處」社會住宅才可達到基本目標。
4.         此外,市政府規定超過40歲者無法申請社會住宅,即年長夫妻或獨居長者均無法申請,無疑是「歧視老人的社會住宅」。

謬誤二:耗費公共資源來蓋「市場出租住宅」
1.         本案之用地,源於馬總統提出之「居住正義」施政主軸,以及行政院於2011年核定之「社會住宅短期實施方案」。土地為內政部向國防部辦理撥用,並轉交由台北市、新北市興辦社會住宅。新北市政府並未負擔任何土地成本。
2.         70%的住宅可「由開發者依市場行情訂定租金」,等於是「市場出租住宅」(甚至是高級酒店式公寓)。意即,市政府目前的做法,是打算將絕大多數的單元規劃為市場住宅。
3.         新北市的空屋率達22%,總計328,713戶,為全國最多。市政府不努力讓這些空屋釋出,反而還要耗費政府資源來興建「市價水準」的出租住宅。

謬誤三:政府幻想零出資,以建商邏輯來設定招標文件
1.         社會住宅本身沒有利潤,不可能以營利導向的BOT模式來吸引投資者。世界各國也沒有以BOT來蓋社會住宅的案例。
2.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朱立倫市長號稱「財經專家」,卻偏執的認為有「政府不出錢、不出力的社會住宅」。
3.         為了創造讓建商獲利的條件,新北市擬訂的招標文件正逐步向開發商傾斜。例如,在招商說明會的簡報中,市政府直言,考量BOT計畫財務可行性及營運風險,「經濟弱勢族群非本案主要目標族群」。意即,為了讓建商賺錢,新北市不惜犧牲社會住宅所要優先協助的對象。
4.         為了BOT,而大幅犧牲原本的社會目標。這是一項不願對人民負責,只願為建商謀利的政策。

總結:朱立倫市長應在社會住宅扮演更積極的角色
n  郝市長行,為何朱市長不行?
          台北市的「安康公營住宅」至少提供30%給弱勢 (1100),並開始嘗試以PFI、公辦都更等新的模式推動社會住宅。
          新北市仍因循舊有BOT模式,結果淪落至全市只提供10戶住宅給弱勢
n  建議一:建立兼顧社會目標的永續財務機制
          我們不要「很會算BOT財務」的守舊財經專家,要的是勇於「創立永續財務機制、突破既有制度」的財經專家。
          政府已經握有土地,等於已減少70%的興辦成本。實應效仿他國建立循環基金,補貼土地租金及協助長期低利融資,來降低興辦營運成本。
n  建議二:成立非營利的住宅法人
          政府自己不想蓋、不想管,便應該建立制度、成立或協助專責機構。
          應參考世界各國的社會住宅成功經驗 (如:韓國、荷蘭),成立專責的住宅公法人,或支援NGO成立住宅私法人。
          住宅法人經營社會住宅的盈餘會全數再投入社會住宅的興辦;但若以BOT交由建商興辦,所有的利潤都進入建商口袋。
n  建議三:投入資源與在地社區融合
          政府應讓社會住宅成為受社區歡迎的設施,而非用「社區抗議」來當做自己推諉卸責的藉口。
          興建社會住宅,應同步投入規劃托育、托老等福利服務,及圖書館、運動場、停車場等有益於社區生活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