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7日 星期二

居住權入憲 我支持巢運(王鴻楷)

居住權入憲 我支持巢運


文 王鴻楷
蘋果日報<焦點評論>  20141004 
居住權應該是基本人權之一,人民應有權利要求一個具備合理品質、可以稱之為「家」的居住房舍,而國家有協助人民獲致、維護此權利之不可推卸的責任!否則《憲法》授予人民之生存權就不可能有意義地實踐!所以,巢運將居住權入憲列為五大訴求之首,是非常正確而有根本重要性的!
回顧二十五年前以夜宿忠孝東路為起始的無殼蝸牛運動以來的多次相關社會運動與政府的回應(或不回應),我們無可迴避的、也很無奈的結論是:國家歷來的住宅政策與相關施政一直是很無效、甚至錯誤的!現階段的嚴重住宅問題是政府長期失職的結果!而政府之所以放任房價飆漲至此天怒人怨的地步,歸根究柢在於:台灣終究是一個受制於新自由主義經濟意識形態與發展主義迷思的國家。 
修訂法規推動稅改
基於這樣的基本心態而作的政策與立法思考裡,住宅是不應該由政府投資的(因為無助於經濟發展),私有資本積累的衝動是絕對應該被允許甚至被鼓勵的(因為投資能促成經濟成長,並提升國家競爭力),而土地及都市空間則只是資本積累可以利用的眾多手段╱工具之一(沒有任何其他社會或生態層面的意義)!就是這些隱而未顯的政府決策背後的基本立場造就了現今我們面臨的住宅、都市更新、土地利用╱保育乃至社會公義等面向的諸多問題。
在大力支持巢運的五項訴求之外,個人願於此再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許多與人民居住權之建立及落實,乃至居住環境之合理發展相關的現行法令均有待修改(例如《都市更新條例》及其施行細則、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中縱容建商而犧牲公有地利益、社會公義與都市環境品質的規定),應盡速進行全面的檢討修訂。
二、社會住宅的興建需要資金,各級政府應該設法廣闢財源:除了房地產相關的稅制改革以外,其他符合地利共享精神的稅費制度(例如被棄置不用的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也應盡早設置。
三、為了社會住宅的興辦、都市更新的推動等,各級政府還需要靈活多樣的制度工具,包括應積極考慮成立以追求地方之環境品質與社會公益為目的的都市發展公司,以企業經營的精神從事包括社會住宅之興辦在內的各項地方建設事業。
四、現行的住宅相關法令其實已經涵蓋了許多我們期望政府採取但迄今未見明顯績效的措施(例如:公有地撥歸社宅使用、住宅市場供需嚴重失衡地區之政府調節措施、住宅租賃發展政策之研擬等等)。凡此,民間團體實應充分發揮對主管機關全面的監督功能!
五、除了對政府形成政治壓力之外,民間團體應該還可以更積極地捲起袖子,主動申請扮演或接受委託擔任社會住宅興辦、經營管理的角色!除了自主興辦社宅之外,應該還可以自主成立社宅法人,推動各項我們認為應該從事的相關業務。 
挺身監督人人有責
居住權的追求與實踐會是一條漫長而艱難的道路,但是我們不能放棄!更不能陷入政治無力感與冷漠的惡性循環之中。
老實說,台灣住宅問題之所以惡化至此,民間社會的過於被動、逆來順受,未能對政府發揮更有力的批判、監督作用,也應負擔部分責任!面對資本排山倒海而來的無情力量,我們必須發揮社會大眾唯一的力量:做好組織動員的工作,發出社會正義的聲音,持續前進!
謹以此與巢運的各位朋友共勉! 
<作者 台大建築與城鄉研究所名譽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