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克叡、張立本
轉載於 中國時報 99.7.15
高房價的議題還在吵,包括五都候選人在內的主導性輿論,又將目光轉向了都市更新。在沒有釐清「住的權利」及可能性的狀況下,這兩個不同內涵的概念會以什麼樣的方式關連起來、產生什麼影響,需要我們嚴格關注。
我們首先要指出,公部門績效不彰的問題雖待解決,但市場與社會卻是兩回事。國宅停建沒幾年,中央政府轉而鼓勵建商興建廉價住宅,顯見居住問題從未冷卻,但是鮮少有人知道,捷運沿線的土地幾乎都是原本的國宅預定地,所謂依循「健全市場」提出的捷運住宅方案,主要意義在於政府逃避公共責任。
一九七○年代的舊金山市政府也曾為了降低公共支出,以都市更新的口號,將名為「國際旅社」的單身老人低收入出租住宅售予建商。灣區的民間組織為此發動數萬人的和平示威。值得注意的是,該案歷經三十餘年、數度轉手都無法動工,幾年前轉入教會名下,與社區協商興建學校、讓回半數土地為出租住宅,終於替城市進步跨出大步。
住宅NGO是弱勢者市中心居住權的主要推手。美國聯邦向來有「付得起」住房政策(affordable housing),讓符合資格者的居住支出維持在總收入三分之一以內,但在弱肉強食的地產環境裡作用有限。「國際旅社」事件後,舊金山地方政府以財務擔保、制度革新,支持非營利團體逐步成立、累積物業。
弱勢照護有其合理性,支持非營利組織,並沒有侵犯開發商的權利。住宅協會同樣的競標方式與開發商抗衡,因為意不在獲利,故頗有成效地幫助政府發揮公共職責,供應更人性化的選擇。如今較具規模的,旗下戶數可達五千戶且多在市中心,相較下,北市現存公有的低收入平價住宅都建於七○年代,總量不過兩千,卻持續減少或外移。
美西的例子讓我們看到底層有權住在高價房價區,舊金山的住宅協會是市場之外的居住方案,充分表現城市物質建設來自於社會集體創造亦必須要公平共享。我們更須要求政府落實其公共性,因為市場的邏輯是競爭,為了獲利就不可能達到均衡,然而政府則必須符合社會要求公平的普遍意識。
以荷蘭為例,「社會住宅(social housing)」並非補貼弱勢,它就是整體住宅政策。以阿姆斯特丹來說,數百年歷史的非營利「社會住宅」組織所擁有的出租住宅,佔全市住宅總供給量的半數,靠的就是有效規畫、計畫。
台灣政府篤信「幫助個人進入住宅市場」,卻沒有看見立論的自我矛盾。個人的居住需求向來是多元的,社會需求有動態變化,但這與市場利益導向「創造的需求」是兩回事。「市場」從來不是自我運行的孤立體系,任何影響地價的因素,舉凡區位、交通建設乃至於公園、學校、下水道、令人討厭的變電所,都有政府因素隱含其中。
阿姆斯特丹例子裡,政府維持各區之間公共服務的基本平等,以及區內的住宅等級混合規畫,在達到基本生活水準前提下,穩定甚且幫助住宅產業的多元創造。我們也見到,荷蘭理解低地國的土地狹小與天災危機的公共管理必要,因此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著眼「都市」集體生活創造,絕非獎勵「個別建築地盤」自昇品質。這樣前提下,公共的回歸公共,中產階級與弱勢才有基本生活水準,豪宅也才真正是有錢人的房子,而非彌補政府無能的使用者付費。
在我們以上舉的兩個城市裡,房地市場比台灣還盛行,但由於政府發揮了國家做為現代社會公共倫理、制度依歸的「德」的職責,更有效的同時保障不同階層的居住者。這兩個城市能給台灣什麼啟示?
(作者為台灣大學社會住宅研究中心召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