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9日 星期一

【新聞稿】民間版住宅法草案公布!呼籲內政部正面回應、納入修法 110.4.16

行政院院會亦於近日核議通過住宅法》第23條修正草案,透過提升租金收入免稅額增進民間住宅參與「包租代管」的誘因,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對此亦樂見其成。

         惟《住宅法》自2011年立法、2016年第一次修法至今,經歷數年實務運作與反饋,除包租代管尚有其它議題亟需改進。就此,住盟特召開記者會,提出民間版修法建議,並跨黨派邀請江永昌委員、吳玉琴委員、邱顯智委員、張其祿委員共同與會,要求內政部予以正面回應,納入此次修法一併處理。

以下簡要敘明民間版《住宅法》修法欲解決課題與改進建議:

民間版修法重點

一、強化社宅對弱勢與未設籍就學就業青年之保障

伴隨社會住宅興辦持續完善,標籤化與鄰避效應亦逐漸降低,內政部亦公開表示社宅實際提供之弱勢比率可達43%[1],故建議社會住宅(含包租代管)弱勢保障比例應予以提升。 

此外,住宅法明定要提供一定比例照顧外縣市(未設籍)就學就業青年,各地方政府多未落實,反倒自行設定「當地區里保留戶」比例,甚者內政部也針對特定職業提出「警消社宅」。前述作法除對一般民眾不公外,更嚴重壓縮外地至都會就學、就業青年入住社宅機會。 

基於居住平等精神,除既有條文載明弱勢與外地就學就業者外,建議應明訂社會住宅申請入住不得因職業、設籍區里差異給予不同待遇。

 

二、訂定全國一致性社宅租金定價基準

目前各地方社會住宅租金計價方式各有不同,產生「一國多制」現象。且當前社宅租金呈現明顯的「垂直不公」,即所得分位較低的弱勢,租金負擔越大,即社宅理應優先照顧的社經底層弱勢將「看得到、租不起」,明顯不符「可負擔」精神。 

因應下一階社宅興建主力為國家住都中心,為改進租金計價亂象並回歸可負擔精神,建議應由中央政府訂定全國一致社會住宅租金定價基準

 

三、合理減免稅負以利社宅與包租代管推展

        社會住宅為政府最穩定、效率最高的住宅補貼方案,其稅負減免亦應最優。但現制僅授權地方政府可將社宅前10年房產稅負減免,其後數十年之稅負成本將大幅墊高租金定價,造成民眾難以負擔。且因應下階段社宅將由國家住都中心興辦為主,若該項減免採授權各地方政府自訂恐出現「中央興辦、地方收稅」現象,不利政策推動。建議應修法明定社宅房產稅負免徵房屋稅與地價稅 

另就包租代管房東稅賦部分,考量部分都會租金水準較高,為鼓勵屋主加入包租代管計畫並優先提供弱勢租住,建議就租予弱勢戶屋主之租賃所得稅免稅額提高至每月兩萬。

 

四、辦理弱勢基本居住水準調查及輔導改善

《住宅法》40條明文應清查對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並制定輔導改善計畫。然因中央將責任全部推給地方,未對調查方式做規範,更沒有考慮其執行量能,故本條文自2011年施行至今,從未依法辦理執行。 

基於對象優先性及執行實務考量,建議居住水準調查以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為範圍,由內政部與衛福主管機關合作訂定調查對象與調查方式,並結合既有住宅補貼、社會住宅政策資源,進行輔導改善。

 

五、其他配套性議題

§   協助民間興辦社宅取得融資:以國外經驗觀之,民間積極協助興辦社宅至關重要,台灣卻迄今尚無任何民間興辦案例,關鍵在於融資取得不易。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應修法適用政府直接興辦社會住宅融資條件,並協助提供擔保

 

§   提升住宅性能評估機制績效:台灣地區地震、火災等天然及人為災害頻繁,但自本法實施以來進行住宅性能評估之住宅極為稀少,建議既有住宅實施住宅性能評估維持鼓勵性質,但新建之集合住宅應強制辦理住宅性能評估,以落實居住品質及安全

 

§   深化住宅資訊蒐集分析作為:近年空屋囤積議題備受關注,但資訊仍十分缺乏,應將住宅空置狀況納入蒐集分析項目;而政府對租屋市場掌握程度更為低落,應積極建立其市場規模、需求、租金價格等資料庫。政府近年對住宅補貼投注大量資源,應將其補貼效益如社經弱勢居住狀況、需求、成效等列為蒐集分析項目

 

呼籲內政部正面回應,內政委員會召開公聽會

        除行政院已核定之修正草案外,包含今日出席委員及黨團亦提出修正草案,顯見本次修法各界之關注與期待,故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再次呼籲內政部應正面回應,支持納入本次修法。

        最後,為讓各修法版本能進行完善討論,亦建議內政委員會(召委)於審查前召開公聽會,期有完善此次《住宅法》修法,讓居住正義再向前邁進一步。



[1] 2020/10/07內政部新聞稿〈社會住宅及租金補貼政策均符合弱勢優先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