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住宅運動在台灣已經邁入第十年,政府雖承諾推動興辦社會住宅,且已經有了初步成果,但就《社會住宅推動聯盟》(以下簡稱住盟)而言,「弱勢居住協助」是我們一路走來的核心價值與目標。意即,社會住宅政策之評價標準,不+能只是「數量」,更重要的是「弱勢居住協助」落實與否?
因此,住盟特於「世界人居日」(10月5日)召開記者會,公布我們針對六都第一線社會工作者所做的「住宅資源運用與需求調查」(調查內容詳附件一),具體檢視政府投入社會住宅等補貼資源之成效。
調查結果:弱勢居住協助有三大問題
相較過往,蔡總統任內政府的確更積極投入資源辦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租金補貼等政策,然在我們的問卷調查裡,第一線的社會工作者於實際經驗回饋則顯示,對理應優先協助的弱勢群體來說,既有政策資源有以下三大問題:
一、數量分配不夠、補貼額不足
芒草心協會李盈姿秘書長 |
二、補貼資源看得到、吃不到
第二大問題是,弱勢群體常面臨「看得到、吃不到」窘境。原因之一是機制彈性不足,即在弱勢個案有居住需求時,經常是當下不一定有社會住宅可以申請(77.6%);包租代管也有無法租到合適區位的問題(57.2%);另租金補貼縱使一年有二次申請時段,也可能不在申請時間內(58%)。
另一原因是租屋市場弊端。弱勢者欲申請租金補貼,極可能面對房東不同意申請租金補貼(78.6%),房東發現個案申請補貼而漲租或要求支付稅金(62.5%)。
新活力協會莊淇銘組長、老盟謝雅涵副主任、台少盟劉志洋副秘書長 |
三、跨部門整合協作不足
最後也最根本的問題是,住宅補貼資源與社福協助需求落差。對第一線社工而言,經常(52.6%)要協助解決個案居住問題,亦認為住宅資源(83.3%)是社福實務工作的重要工具。但弔詭的是,即便有這些資源,社工多(86.2%)認為協助個案居住還是困難,並主張(82.4%)住宅政策應結合社政部門實務經驗回饋。
社會福利總盟孫一信秘書長 |
住盟對蔡總統的呼籲與三大政策訴求
針對上述問題,住盟呼籲:蔡總統於第二任期的住宅補貼政策--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租金補貼—重點,不能僅一味追求「數量」,而是應真正落實「弱勢居住協助」。就此,提出三大政策訴求:
一、提高弱勢分配比例、落實可負擔原則
面對「分配不夠、補貼不夠」問題,應提高住宅補貼資源之弱勢分配比例,並落實租金可負擔原則:
n 提高社會住宅弱勢30%分配比例;
n 提高包租代管弱勢40%分配比例;
n 落實住宅法第11條「租金可負擔」規定,合理提高弱勢補貼額度。
二、 強化住宅補貼資源機動彈性
針對「看得到、吃不到」現象,應就目前三種住宅補貼資源,強化其機制之機動彈性:
n 落實住宅法第35條,鼓勵非營利團體租用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轉租予弱勢。
n 保留一定包租代管名額,就社政部門轉介之弱勢個案必須予以優先媒合入住。
n 保留一定租金補貼名額,供社政部門採隨到隨辦支應必要弱勢需求。另著手推動租屋市場改革,解決房東不租給「領租補弱勢」現象。
三、 衛福部應積極參與投入住宅補貼政策
為改善住宅補貼資源與社福協助之落差,衛福部應摒除自我設限之心態,積極參與投入住宅補貼政策,包括:
n 衛福部應積極與內政部協商,爭取更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比例名額優先照顧弱勢。
n 衛福部須搭配投入預算與人力,分擔弱勢入住後的經費補貼、福利服務與相關培力方案。
社福界前輩曾指出:「若能協助弱勢家庭解決住屋問題,令其居住穩定,該案家的社福處遇工作便成功一半」,可見居住與社福政策結合安定的重要性。因此,社會住宅等補貼政策,住宅部門追求「數量」的同時,社政部門須積極介入「分配」並承擔人與服務質量的工作。
報告 蔡總統:落實「弱勢居住協助」,是最基本的「居住正義」!
本行動聲援團體: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中華民國唐氏症基金會、中華民國脊髓損傷者聯合會、中華民國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台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台北市社會福利聯盟、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芒草心慈善協會、台灣社會福利總盟、台灣弱勢病患權益促進會、台灣海洋性貧血協會、台灣勞工陣線協會、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崔媽媽基金會、康復之友聯盟、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臺灣社區居住與獨立生活聯盟、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羅慧夫顱顏基金會
附件一:「六都社會工作者對政府住宅資源運用與需求調查」方式與結果說明
一、
問卷設計
1.
政府住宅資源定義:指政府住宅部門提供之「租金補貼」、「社會住宅」、「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資源。
2.
調查項目:從社工協助個案解決居住問題與運用住宅資源之服務經驗出發。
(1)
基本資料:性別、工作單位、所在地、服務對象、人力規模、服務個案量。
(2)
居住協助經驗:協助頻率、個案居住問題、協助內容、困難度、困難問題。
(3)
政府住宅資源的使用經驗:使用頻率、資源取得管道、資源了解程度、資源取得與申請難易度、困難原因、解決個案問題程度、困難原因。
(4)
政府住宅資源需求與重要性:住宅資源對於社福實務的重要性、資源照顧弱勢程度、不足原因、資源供給情形、各項資源重要程度、社福經驗回饋。
二、
調查與抽樣
1.
調查對象:六都直轄市政府區域福利服務中心、民間社福單位,有提供弱勢個案租屋或居住相關服務之社會工作者。
2.
抽樣方法:本調查採「簡單隨機抽樣」,以電腦隨機亂數產生調查名冊。調查對象與抽樣數量請詳下說明:
‐
六都政府社福單位,以公立、公設民營之各類福利服務中心,抽樣100個單位進行調查。
‐
六都民間社福單位,主要以過去5年內曾經參與崔媽媽基金會居扶講座之單位,以及該單位在六都的服務據點,抽樣100個單位。但因居扶講座辦理地點在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故另外三都的民間單位名冊數量較少;後考量問卷回收率,增加新北市、桃園市、台南市共25個單位寄發問卷。
3.
問卷寄送與回收:就抽樣對象以郵寄方式寄發問卷,收到問卷之單位社工可選擇填寫紙本問卷寄回,或是上網填寫網路問卷回覆,4/30共計發出225份問卷。
4.
後續為增加調查量,於5/14針對六都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發文,請其協助轉由各行政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或「家庭福利服務中心」社工填寫本問卷。於6/15本調查截止,總計回收245份問卷,其中235份為有效問卷。
三、
調查結果節錄 (百分比取小數點1位,無條件捨去)
1.您在工作中需協助個案解決居住問題的頻率?
填答次數 |
百分比 |
|
總是 |
23 |
9.7% |
經常 |
101 |
42.9% |
普通 |
71 |
30.2% |
很少 |
40 |
17.0% |
2.您認為協助個案
填答次數 |
百分比 |
|
非常困難 |
66 |
28% |
困難 |
137 |
58.2% |
普通 |
32 |
13.6% |
簡單 |
0 |
0.0% |
非常簡單 |
0 |
0.0% |
3.您是否同意在社福實務工作上政府住宅資源是重要的資源工具?
填答次數 |
百分比 |
|
非常同意 |
85 |
36.1% |
同意 |
111 |
47.2% |
普通 |
24 |
10.2% |
不同意 |
14 |
5.9% |
非常不同意 |
1 |
0.4% |
4.您是否同意社政部門實務經驗回饋
填答次數 |
百分比 |
|
非常同意 |
70 |
29.7% |
同意 |
124 |
52.7% |
普通 |
32 |
13.6% |
不同意 |
9 |
3.8% |
非常不同意 |
0 |
0.0% |
5.您不同意租金補貼能有效解決個案居住問題的原因(可複選)?
填答次數 |
百分比 |
|
房東不同意個案申請補貼 |
103 |
78.6% |
房東發現個案申請補貼而漲租或要求支付稅金 |
82 |
62.5% |
個案有需求時不一定剛好是申請期間 |
76 |
58.0% |
個案不易取得須檢附的證明文件 |
70 |
53.4% |
房東發現個案申請補貼而不續租 |
68 |
51.9% |
個案承租違建房屋無法申請補貼 |
62 |
47.3% |
有補貼還是發生欠租 |
44 |
33.5% |
補貼額度不足以減輕經濟負擔 |
38 |
29.0% |
其他 |
6 |
4.5% |
6.您不同意社會住宅能有效解決個案居住問題的原因(可複選)?
填答次數 |
百分比 |
|
社會住宅數量太少 |
112 |
78.3% |
個案有需求時不一定有社會住宅可申請 |
111 |
77.6% |
社會住宅申請人太多抽不中 |
96 |
67.1% |
社會住宅保障弱勢比例30%太低 |
67 |
46.8% |
社會住宅租金太貴 |
56 |
39.1% |
個案評點分數不夠高,排不到社會住宅 |
52 |
36.3% |
租期結束後個案不易回到租屋市場租屋 |
36 |
25.1% |
社會住宅租期太短 |
23 |
16.0% |
其他 |
11 |
7.6% |
填答次數 |
百分比 |
|
租屋數量太少 |
90 |
76.9% |
合適區位租屋太搶手租不到 |
67 |
57.2% |
代管業者會挑對象 |
57 |
48.7% |
租屋租金訂價過高 |
54 |
46.1% |
無法預期房東是否會穩定續租 |
41 |
35.0% |
提供第一、二類弱勢補貼名額有限 |
40 |
34.1% |
租屋品質良莠不齊 |
39 |
33.3% |
提供第一、二類弱勢租金補貼額度過低 |
36 |
30.7% |
其他 |
19 |
16.2% |
四、「六都社會工作者對政府住宅資源運用與需求調查」原始問卷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