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0日 星期五

【聲明稿】民間團體對「可負擔租金」的呼籲與訴求 107.4.20

民間團體對「可負擔租金」的呼籲與訴求

    行政院於105年推動《住宅法》修法,正式將「可負擔租金」原則入法,並明訂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兩年內(107.12.23前),完成「負擔基準及補貼金額計算方式」。首先,我們高度肯定此政策方向,堪稱與國際接軌的進步作法。
    為何要推動可負擔租金呢?讓我們用數據說話。以104年為例,全國共有5.4萬家戶申請租金補貼,其中屬最弱勢的無自有住宅低收入戶不到1/4(1.4萬戶);同時,卻有高達85.8%(8.9萬戶)的低收入家戶並未申請。何以致此?因現行租補制度是假定民眾收入均等,遂透過「齊頭平等」補貼來讓民眾租合法住宅;然實際是,越弱勢者因為「補不夠」,只能選擇放棄,繼續住在不符居住水準與安全的非法租屋。換言之推動可負擔租金,是為了改變現行租補制度的兩大弊端,即「有效照顧較弱勢者」,以及「保障國民最基本居住品質與安全」

    孰料,此修法美意可能淪為空談。據我們的了解,主管機關(內政部)完全不願面對「補不夠」的事實,竟以原有預算規模、戶數為前提,來反推「可負擔基準及補貼額度」,此種先射箭、後劃靶的作法,這完全違反的專業學理,更是扭曲當時立法意旨。
    對此,各民間團體提出嚴正呼籲,要求蔡總統、賴院長必須正視此議題,因為「可負擔租金」是政府宣示的重大居住改革政策,豈能一實施、就跳票。準此,我們提出以下具體訴求:
一、合理增加租金補貼預算
較弱勢民眾「補不夠」是無可迴避的事實,我們要求政府必須合理增加租金補貼預算規模[1]。而不是讓內政部用先射箭、後劃靶的方式,公布一套不符科學分析、不符弱勢需求的「負擔基準及補貼金額計算方式」。
二、配套強化租金補貼效率
配合預算規模增加,應同步推展執行機制改進,讓租補新制「補得有效率」。就需求端,強化對受補貼戶的「居住事實」及「租屋品質」稽核,不再只是花錢了事;就供給端,強化屋主加入公益出租人或包租代管的宣導[2],讓租屋市場茁壯發展。



[1]我們對經費規模初步推估如下:若設定以家戶所得30%為可負擔租金基準,市場合理租金水準分別以租金補貼、591租屋網、實價登錄之水準推估,則分別需提升至現有租金補貼規模至1.17、2.04、2.41倍。
[2]住宅法修正後,政府相繼推出包括公益出租人和包租代管等利於民間屋主租予弱勢房客的優惠政策。然成效迄今仍不足,關鍵首在於許多屋主對於新政策仍不熟悉。許多屋主仍不知公益出租人享有自住房屋稅率及所得稅減免優惠,以此拒絕租補申請戶承租。又以包租代管為例,北市研考會3月的一項調查顯示,多達七成北市市民不知該項政策,顯示新政策宣導工作仍有加強空間,需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努力。


連署團體(筆畫序):NPOst公益交流站、OURs都市改革組織、人生百味、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中華民國脊髓損傷者聯合會、中華民國康復之友聯盟、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反貧困聯盟、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卡債受害人自救會、台北市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芒草心慈善協會、台灣社會福利總盟、台灣婦女展業協會、台灣健康人權行動協會、台灣勞工陣線、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法律扶助基金會、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基督教芥菜種會、崔媽媽基金會、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巢運…持續連署增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