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日 星期一

【聲明稿】我們不要「打二折」的山寨版社會住宅 102.04.01

 我們不要「打二折」的山寨版社會住宅

日前,新北市政府公告三重、中和等三處青年社會住宅BOT案(以下簡稱本案)已與得標廠商日勝生完成議約程序,期藉此方式在「政府零出資」條件下引入開發商投資,預計興建約1,000戶的住宅。

  掛羊頭賣狗肉的方案
然而,當我們細究招商內容(詳附件),則發現此一原本經由民間倡議、總統宣誓、中央拍板定案的政策,在新北市政府扭曲操作下變成「掛羊頭賣狗肉」的社會住宅。試列舉如下:
1. 打二折的「社會住宅」
各國社會住宅具體作法雖有不同,但有兩個基本原則是共通的,那就是:優先協助經濟與社會弱勢租金水準低於市價。但在本案中,所興建住宅有僅21% (70% x 30%) 設定較市場便宜之租金,卻對外宣稱興建了1000戶的社會住宅,一再模糊焦點。充其量,它是打二折的社會住宅
2. 不照顧弱勢族群的山寨版「社會住宅」
根據內政部之「社會住宅需求調查報告」,新北市無自有住宅弱勢家庭之社會住宅需求量為52,439戶,為全國最高。然而,在此一需求最殷切的情況下,新北市政府卻明白表示「經濟弱勢族群非本案主要目標族群」,與普世公認社會住宅優先協助弱勢原則完全背離。因此,它是不照顧弱勢族群的山寨版社會住宅
3. 扭曲中央社會住宅短期實施方案的「社會住宅」
本案源於行政院於2011年核定之「社會住宅短期實施方案」,其中明白揭示原則之一為「無法透過租金補貼,在市場上租到合適住宅之弱勢者,政府有義務提供公有出租住宅」,新北市的作法顯然不是。以及,本案70%的住宅可「由開發者依市場行情訂定租金」,說穿了就是「市場出租住宅」(甚至是高級酒店式公寓)。意即,它是扭曲中央「社會住宅短期實施方案」的社會住宅
4. 違反住宅法的「社會住宅」
本案住宅全數提供給2040歲的青年,違反住宅法第三條明訂社會住宅至少要有10%照顧弱勢的最低標準,也違反第四十五條不得居住歧視的條文。另市府設定將30%的住宅拿來出售,違反住宅法第三條社會住宅為專供出租之用的住宅。因此,它是違反住宅法的社會住宅
5. 政策自相矛盾的「社會住宅」
新北市的空屋率達22%,總計328,713戶,為全國最多。荒謬的是,朱市長一方面才說要善用市場空餘屋轉做社會住宅,但另一方面卻又用公有土地資源興建更多「市場租金住宅」,豈不怪哉!是故,它是政策自相矛盾的社會住宅

  根本問題:新北市政府錯誤認知政府的角色
本案之所以會有如此多的謬誤,根本問題在於:新北市政府錯誤認知政府的角色,選擇了不適用社會住宅財務條件的BOT模式,進而演變成違反政策原始目標與基本原則的方案
1.         社會住宅因帶有社會福利意涵,就財務觀點並無利潤可圖,觀諸國外多年的實踐經驗,皆需要政府提供直接或間接的補貼。就本案而言,土地成本已由中央出資負擔,但接下來的興建營運,新北市政府認知其角色為「政府零出資」,因此選擇採BOT方式。
2.         B.O.T僅適用具一定財務自償標的,對於像「社會住宅」此類自償偏低項目並不合適(而這也是本案先前流標的原因)。
3.         新北市政府為了創造讓建商願意進場的財務誘因,結果就是打著社會住宅的名號,卻將百分之八十的開發量轉為「市場租金」的不動產產品,滿足開發商獲利要求,但卻喪失社會住宅原始政策目標與基本原則

  我們的訴求
基於長期倡議、關注台灣社會住宅政策,我們針對本案向新北市政府提出以下訴求:
1.         立即停止新北市青年社會住宅第BOT案,重新研商興辦模式。
2.         三重、中和等三處基地(以及未來其它基地)興建之社會住宅(青年住宅),必須符合社會住宅基本原則以及住宅法要求:只租不賣、租金低於市場價格、優先照顧弱勢(至少30%
若無法獲得新北市政府的正面回應,民間團體將發起直接的抗議行動!

附件:新北市青年住宅BOT案第二次招標基本資料
1.         興辦模式:由新北市政府以BOT辦理招標,設定地上權70年,得標廠商需負責興建、營運及管理。
2.         用途規劃:70%之樓地板面積須做為住宅單元,30%設定地上權出售 (亦即商業營利用途)
3.         租金:住宅單元中,70%之住宅由開發者「依市場行情自行訂定租金」,僅規定30%不得超過市價8成。
4.         目標出租對象:於新北市20~40歲青年人口,收入標準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