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2日 星期五

【聲明稿】反對台北市政府帶頭示範居住歧視!_1020313


反對台北市政府帶頭示範居住歧視!
住宅及社福團體要求立即修正北市兩處社會住宅的弱勢保障原則

 共同聲明團體 (依筆劃序)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芒草心慈善協會、台灣勞工陣線、台灣愛滋行動聯盟、伊甸基金會、老人福利推動聯盟、社區居住與獨立生活聯盟、社會住宅推動聯盟、社會福利總盟、OURs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崔媽媽基金會、康復之友聯盟、智障者家長總會、殘障聯盟、陽光基金會、勵馨基金會


台北市政府日前公布首波社會住宅之10%弱勢保障對象,僅包含低收入戶、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身心障礙者、65歲以上老人、原住民等5類。然住宅法第4條所列之「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共計12類,其中,特殊境遇家庭、離院青少年、受家暴或性侵者、愛滋病感染者、遊民及災民等弱勢群體均未在台北市政府社會住宅優先保障之列。據聞刻意區分的作法是為爭取社會住宅基地周邊反對者的支持,因此由都發局簽請台北市長郝龍斌政策決議,訂出排除條款。

民間團體認為排除某些弱勢群體之作法是政府假民意要求之名,領頭進行「居住歧視」之實,因此聯合發表聲明,要求立即修正現有的弱勢者保障原則。理由說明如下。

1. 對住宅法的解釋應回歸立法原意

據聞台北市都發局曾請示法務部,認為排除性的作法並未違法。但回歸立法的宗旨,住宅法所列之12類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是被認為在居住上有特殊困難,或特別容易在一般住宅市場遭到歧視,因此才要透過社會住宅加以協助。市府根本無法說明,目前優先保障的5類比其他未受保障的7類更需要住宅支援,市政府的作法缺乏任何專業理性的政策分析。除了法務部,台北市政府也應諮詢主管機關內政部、當初主推法案的立委、及住宅專家學者,對住宅法的解釋。內政部長李鴻源已於311日公開說明台北市的作法並不合法,應加以糾正。

2. 政府的角色應是捍衛弱勢者的居住權益

根據媒體報導及市政府的解釋,僅優先保障5類的緣由,是有反對者發言認為某些弱勢群體會降低居住品質;這是明顯的居住歧視行為。政府該做的是捍衛弱勢者的居住權益,積極與反對者溝通並進行社會教育;而非盲目跟進歧視意見,讓處境不利的群體更加邊緣化。這是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對各國政府在住宅政策上所賦予的角色期待;10位人權專家兩週前才剛離開台灣,政府應寫信向他們請教台北市社會住宅的排除作法是否符合聯合國居住權的理念。

3. 提升居住品質,應從打造友善空間、落實居住融合做起

前述「居住品質低落」說,與國際推動社會住宅的經驗背道而馳。各國的社會住宅多採取融合式的居住策略,並透過打造更友善的公共空間及建構社福網絡,造福各類居住者,居住品質甚至高過一般住宅。北市府不僅未先善盡宣導示範責任,反而便宜行事,帶頭歧視同樣需要社會住宅的幾類對象,試問此例一開不也造成了社會住宅內部的「鄰避效應」嗎?為何市府沒來由地認為某幾類弱勢者一來就會降低「居住品質」?因此,請北市府設計完整評點制度,並加強投資社會住宅的軟體營造資源;別再瞎搞排除條款企圖用半套的居住正義來唬攏市民,才能真正讓社會住宅成為提升居住品質的發動機!

4. 如果民間建設公司亦比照辦理,北市府要如何回應?

未來社會住宅的興建,民間建設公司也有很大的發動權。若政府只保障幾類弱勢群體是可被接受的,未來民間建設公司更可能為了利潤及管理考量,只想保障少數幾類 (例如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之家庭),並且依據住宅法向政府申請獎勵。此時市府該怎麼自圓其說?市府應想清楚當有幾類最「不受歡迎」的弱勢市民永遠不受保障,最終的責任仍回到政府手上。

5. 聯合國CEDAW明示國家需提供受暴婦女保護措施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CEDAW) 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條文中明示,國家需提供受暴婦女保護措施,包含收容所、諮詢、康復和支助服務。目前台北市政府對於社會住宅弱勢比例之限制,實有違CEDAW公約條文與其一般性建議。

實務上,遭受家暴或性侵害婦女及其未成年子女在離開暴力環境或安置庇護所,尋求自立生活過程中,首要面臨住宅問題。在租屋市場上,這些家暴單親女性戶長,非常容易因考量經濟狀況,而迫於選擇低租金、環境劣勢的處所。這些房子多處於都市邊緣、交通不便、不符建築、消防法規,頂樓加蓋、地下室、坪數較小、或條件不好的地方;再者,多數房東不願意將房子租給有帶孩子的家暴單親婦女,或僅以半年為租期,致使家暴單親婦女及其子女經常面臨搬家問題,甚至也有在資源匱乏下,無奈的選擇返回施暴者身邊,再次落入家暴循環中。

女性非常容易受到住宅低自有率的影響,成為租屋市場弱勢族群中的多數,其中家暴或性侵害婦女及其子女的租屋劣勢處境,再再凸顯受暴女性的劣勢住宅地位。唯有政府挹注社會住宅支助服務、將家暴、性侵害婦女及其子女列入弱勢保障名額,可協助其逐步脫離施暴環境、跳脫貧窮循環、降低社會成本。

6. 其他弱勢對象的確有居住需求,而非如市府所說浪費資源

現有社福體系對於受暴女性、遊民、離家青少年、愛滋病感染者等的確有各自的協助方式,但偏偏就缺少適居、價格合理的住宅。除前述受暴女性的需求外,遊民收容中心定位為短期的安置處所,當遊民找到工作後,離開收容中心,便需要合適的住宅來協助其逐漸走向自立生活。至於愛滋病感染者,雖平時與常人無異,但一旦身分曝光,往往遭遇房東強制要求遷出,或在就業上面臨不公平之待遇,同樣是居住上較不穩定的一群。此外,離家青少年中除了少數是由社福機構所收容,多半因逃家而有自立生活及就業的需求,然因其未成年之故反而不易找到適當之居所,有些甚至只能窩居朋友或網友家,或是流連賣場、網咖或公園,造成其人身安全與無法穩定就業等問題。社會住宅應保障這些弱勢群體,絕非如同市府所言的資源浪費,反而是和既有社福體系的無縫接軌,具有相輔相成之效果。住宅與社福連結是日本及韓國都正在執行的模式,也是台灣必須努力追趕的目標。

最後,我們呼籲:

1. 台北市政府不應帶頭示範「居住歧視」政策,只保障相對較不具爭議的對象。而應回歸社會住宅的本意,建立完整評點系統;並依家戶的實際狀況、性別處境及弱勢群體最急迫的需求來決定優先次序;並公開相關資訊,協助弱勢家庭申請。如此才是落實全套的居住正義。

2. 台北市政府不應死守住宅法10%的底限。建議遵循內政部所定之「社會住宅出租參考事項」,若弱勢申請戶數超過10%時,仍應優先保障承租,剩餘之戶數才分配給一般青年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