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讓弱勢民眾可負擔社宅租金,2021年修正通過《住宅法》第25條,明訂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1]。但由於中央始終傾向採「身份別市價打折」,偏離該次修法與附帶決議意旨[2],引發民間團體抗議與地方政府疑義,導致修法迄今三年仍未依法發佈。
因此,OURs、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崔媽媽基金會等三個民間團體,特邀請林月琴委員、林憶君委員、羅智強委員共同召開跨黨派記者會,要求落實「依收入能力訂定分級租金」,以及社宅租金調整應以辦法或自治法規定之。
分級租金爭點釐清:照顧弱勢vs過度補貼
目前社宅分級收費原則爭議焦點為,應該要採「所得」還是「身份」作為基準?自2021年《住宅法》修法要求中央訂定分級收費原則至今三年餘,已舉辦八場各類研商會議、住宅審議委員會、公聽會等會議進行溝通。但由於上述「所得」與「身分」之優缺點爭議,遲遲未能定案。
民團認為應採「所得」計算,乃因以若以「身份」計價,最明顯的問題是會出現不同所得繳相同租金的「垂直不公」。且由於《社會救助法》取得弱勢身分標準極為苛刻[3],對未取得福利身分的「邊緣戶」或是低薪青年群體,社宅租金恐超出其負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