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7日 星期二

【新聞稿】《住宅法》即將排審!聚焦共識法條,儘速推動落實 114.6.17

 本週四(6/19)內政委員會即將排審《住宅法》修法草案。該法自2011年立法至今,已成為住宅政策的重要的法制基礎。然而,隨著近年住宅政策不斷擴展,目前《住宅法》若干條文已跟不上執行需求,特別是社會住宅、租金補貼、包租代管等制度推動,已看到明顯的問題或困境。

為此,OURs都市改革組織、崔媽媽基金會、社會住宅推動聯盟等民團於今日(6/17)特召開記者會,提出五大優先修法主張,呼籲跨黨派委員予以支持,讓法案順利審議並盡速三讀上路,以深化住宅政策的推展落實。

聚焦行政、立法共識項目,以利修法推進

回顧過往《住宅法》自立法到歷次修正經驗,均為行政機關、立法部門與民間團體的意見匯聚。因此,本次修法亦應以行政、立法、民間三方具共識為優先,以利修法通過並能落實執行。

    截至目前為止,立法院共提出38部《住宅法》修正草案,其中部分條文內容與方向較為集中,具備跨黨派形成共識的潛力。而行政部門方面,則以《百萬戶租屋家庭支持計畫(114–121年)(草案)[1](以下簡稱草案)內容為基礎,並結合內政部已承認且主張應改進的具體議題。民間方面,民團於去年提出之民間草案[2]已整合NGO團體的主張重點。

我們綜整了上述立法、行政與民間三方主張,指認出已初步形成重疊共識的五大議題面向,強烈建議:此次修法應優先聚焦於這些具備共識的關鍵條文,以提升本次修法之可行性與實質效益

2025年6月6日 星期五

【新聞稿】賴總統喊社宅、行政院卡社宅 呼籲儘速核定內政部社宅興辦計畫 114.6.6

        居住正義中最受矚目的「社會住宅」,賴總統於選前承諾將在蔡總統興建12萬戶基礎上,於113年至121間再「增加」興建13萬戶,達總數25萬戶社會住宅之目標。然經查詢,赫然發現上述13萬戶的興辦計畫,在賴總統就任滿一週年卻仍未核定,恐影響其政見無法如期達成。

針對此,OURs都市改革組織、崔媽媽基金會、社會住宅推動聯盟等民團今日(6/6)特召開記者會,並邀請國民黨牛煦庭委員、民進黨張宏陸委員、民眾黨黃珊珊委員等跨黨派委員出席,呼籲行政院別拖賴總統後腿,應盡速核定內政部提出的13萬戶社宅興辦計畫,落實25萬戶社宅政見承諾

要內政部「馬兒跑又要馬兒少吃草」並不合理

   

據了解,內政部早於去年8月已統整賴總統的政見,提出《百萬戶租屋家庭支持計畫(114-121)》送交行政院審議。其中,「租金補貼」與「包租代管」都已分別核定,唯獨真正需要長期建設投入、能實質增加社宅供給的「直接興辦社宅」一再被打槍,仍未核定。首當其衝就是原訂今年1.5萬戶的社宅發包規劃只能暫緩。不客氣地說,這樣下去25萬戶政見承諾勢必跳票。

    為何行政院遲不核定呢?一言以蔽之,不同意內政部所提的八年2046億「財務需求」方案。白話講,就是認為花太多錢,要內政部想出「馬兒會跑、又要少吃草」的社宅興建方法。問題是,這樣的要求合理嗎?

2025年6月4日 星期三

台灣社會住宅中籤率一覽表_114年6月更新

台灣社會住宅中籤率整理 114年6月更新

台北市社宅中籤率最低2.3%(大同斯文里社宅招租戶數87),最高11.8%(南港小灣社宅招租戶數341)

新北市社宅中籤率最低2.3% (板橋府中招租戶數72) ,最高32%(新店央北社宅招租戶數926)

桃園市社宅中籤率最低11.2%(中路一號社宅招租戶數151),最高60.3%(中壢一號社宅招租戶數957)

台中市社宅中籤率最低6.53%(東區恊園社宅招租戶數96),最高48%(梧棲三民社宅招租戶數300)
中央與地方社宅中籤率,本聯盟整理如下表:

台灣社會住宅數量統計表_114年6月更新

<台灣社會住宅數量統計表_114年6月更新>

114年6月,住盟統計由中央與地方縣市政府提供之社會住宅
(指已招租、出租之社會住宅)存量共計32,415
113年第3季全國住宅總量9,436,751戶計算,
台灣社會住宅存量比率為0.34%

2024年12月25日 星期三

【新聞稿】守護市民資產,反對捷運聯開宅拋售! 113.12.25

        台北市捷運工程局於上週(12/18)在市議會提出修正《台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自治條例》,授權其可無須經議會同意,標售「一戶低於一億元」或「租金報酬率低於借貸利率」的捷運聯開宅。

市府擁有「捷運聯開宅」,是運用市有土地結合都市計畫容積放寬,與企業合作開發後取得的房產,屬於全體市民的公共資產。其中屬住宅達13百戶,皆作為出租使用且出租率達98%。按捷運局「一戶低於一億元」的標準,幾乎所有住宅都可標售。如依修法通過,堪稱市有資產大甩賣,也將衝擊上千戶租於此的家庭。

因此,OURs都市改革組織、崔媽媽基金會、社會住宅推動聯盟特與臺北市林珍羽議員、林亮君議員、苗博雅議員、張志豪議員、黃瀞瑩議員、簡舒培議員共同召開跨黨派記者會,嚴正反對此一「拋售公有資產」的修法草案。 

政策自相矛盾:都發局蓋社宅,捷運局賣住宅

蔣市長於選舉期間承諾5萬戶社宅目標,但2023年僅盤點出7,000戶潛力基地,尚有14,600戶缺口。鑑於社會住宅數量不足且土地難尋,因此市府對外宣示將積極透過都更分回、容積獎勵、TOD開發等方式多元取得住宅。豈料言猶在耳,轉過頭來就要出售屬於TOD開發取得的聯開住宅資源,這種「都發局蓋社宅、捷運局賣住宅」的作法,是同一個市府團隊嗎?

2024年10月9日 星期三

【新聞稿】延宕三年不該再拖:應盡速訂定社宅分級租金原則 113.10.8

為讓弱勢民眾可負擔社宅租金,2021年修正通過《住宅法》第25條,明訂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1]。但由於中央始終傾向採「身份別市價打折」,偏離該次修法與附帶決議意旨[2],引發民間團體抗議與地方政府疑義,導致修法迄今三年仍未依法發佈

以及,社宅運營生命週期較長,租金必然會有調動,但目前各興辦單位均未建立「社宅租金調整」之制度化程序與標準。因此如2021年林口世大運社宅、2024年桃園八德一號社宅調漲租金,均引發租戶反彈與社會爭議。

因此,OURs、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崔媽媽基金會等三個民間團體,特邀請林月琴委員、林憶君委員、羅智強委員共同召開跨黨派記者會,要求落實「依收入能力訂定分級租金,以及社宅租金調整應以辦法或自治法規定之

分級租金爭點釐清:照顧弱勢vs過度補貼

目前社宅分級收費原則爭議焦點為,應該要採「所得」還是「身份」作為基準?自2021年《住宅法》修法要求中央訂定分級收費原則至今三年餘,已舉辦八場各類研商會議、住宅審議委員會、公聽會等會議進行溝通。但由於上述「所得」與「身分」之優缺點爭議,遲遲未能定案。

民團認為應採「所得」計算,乃因以若以「身份」計價,最明顯的問題是會出現不同所得繳相同租金的「垂直不公」。且由於《社會救助法》取得弱勢身分標準極為苛刻[3],對未取得福利身分的「邊緣戶」或是低薪青年群體,社宅租金恐超出其負擔能力。

2024年3月19日 星期二

【聲明稿】「公然說謊,混淆視聽」:住盟回應內政部「社宅租金分級收費草案,讓民眾負擔大幅降低」 113.3.19

今(3/19社會住宅推動聯盟(以下稱「住盟」)至行政院前召開「社宅租金不能開倒車,內政部應依『收入』訂定分級收費原則」記者會,內政部旋即發布新聞稿回應,其中多有謬誤與混淆之處,特此回應駁斥,以正視聽。

內政部新聞稿:https://reurl.cc/4j9vA3

一、內政部的「共識」就是強勢壓制北北桃三都的意見

內政部表示,該收費原則草案已與地方政府取得共識。但依今年221日研商「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會議記錄內容,可以看到地方政府對「身份市價打折」計算租金仍有疑慮。

如臺北市政府於會中表示「反而會造成部分無法取得弱勢資格,惟實際經濟有困難之承租戶反而無法負擔租金,或是經濟能力不差的弱勢戶反而享有較高補貼之情形。」;桃園市政府亦表示「承租人換約時恐因適用新制造成社宅租金漲幅過大,讓原承租社宅年輕人因未符合弱勢身分條件,降低繼續入住之意願。」

事實上,目前民眾實際入住之社會住宅存量,「北北桃」三都佔72.3% ,亦均希望繼續採用現行之「依收入計算分級租金」。所謂中央與地方有共識,乃因內政部仗著「胳臂扭不過大腿」的強勢態度,並透過「社會住宅興辦計畫非自償性經費補助」威逼地方政府就範。這樣的「共識」,不過是自欺欺人!

【新聞稿】社宅租金不能開倒車,內政部應依「收入」訂定分級收費原則 113.3.19

社宅租金不能開倒車

內政部應依「收入」訂定分級收費原則
        

為讓弱勢民眾入住社宅經濟可負擔,社會住宅聯盟(以下簡稱住盟)自2016年起便積極倡議依「收入」訂定分級租金。最終在跨黨派立委支持下,2021年成功修正《住宅法》第25條,明訂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且於修法附帶決議中明文要求「訂定租金之收費基準時應考量承租者收入上限」。

《住宅法》修正至今拖延二年半,內政部堅持採「身分」而非「收入」計算社宅租金,因此與地方政府和住盟多次研商[1]均未取得共識。由於中央興辦的社宅將陸續完工,拖無可拖,因此內政部於上個(2)月再次召開研商會議,強勢決議採「身分別市價打折」計算社宅租金,並預計於今年71日前正式上路(附表一)。

社會住宅推動聯盟(以下簡稱住盟)完全無法接受內政部這種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社宅「分級收費原則」,於今日(3/19)行政院前召開抗議行動,要求行政院制止內政部的顢頇鴨霸作法,應依「收入」訂定社宅分級收費原則

違背可負擔金精神、不顧弱勢與青年權益

各國興建社會住宅多始照顧弱勢目的,為讓有需要的民眾「住得起」,皆主張「可負擔租金 」原則。具體操作,則以「收入」做為衡量標準,分成不同收費級距,確保租金不會超過收入其合理支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