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 星期二

【新聞稿】社宅租金不能開倒車,內政部應依「收入」訂定分級收費原則 113.3.19

社宅租金不能開倒車

內政部應依「收入」訂定分級收費原則
        

為讓弱勢民眾入住社宅經濟可負擔,社會住宅聯盟(以下簡稱住盟)自2016年起便積極倡議依「收入」訂定分級租金。最終在跨黨派立委支持下,2021年成功修正《住宅法》第25條,明訂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且於修法附帶決議中明文要求「訂定租金之收費基準時應考量承租者收入上限」。

《住宅法》修正至今拖延二年半,內政部堅持採「身分」而非「收入」計算社宅租金,因此與地方政府和住盟多次研商[1]均未取得共識。由於中央興辦的社宅將陸續完工,拖無可拖,因此內政部於上個(2)月再次召開研商會議,強勢決議採「身分別市價打折」計算社宅租金,並預計於今年71日前正式上路(附表一)。

社會住宅推動聯盟(以下簡稱住盟)完全無法接受內政部這種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社宅「分級收費原則」,於今日(3/19)行政院前召開抗議行動,要求行政院制止內政部的顢頇鴨霸作法,應依「收入」訂定社宅分級收費原則

違背可負擔金精神、不顧弱勢與青年權益

各國興建社會住宅多始照顧弱勢目的,為讓有需要的民眾「住得起」,皆主張「可負擔租金 」原則。具體操作,則以「收入」做為衡量標準,分成不同收費級距,確保租金不會超過收入其合理支付能力

由於內政部堅持依照「身份」而非「收入」計算租金,依照其方案,將出現住戶「垂直不公」與地區「水平不公」,大幅加重弱勢民眾的負擔。

首先,對具備福利身份民眾而言,內政部將不同「身份」分為一、二、三級收費的作法,根本是一廂情願、昧於事實。住盟必須點出,福利身份與收入能力並非一一對應,相同福利身份家戶間經濟狀況未必一樣,不同福利身份家戶經濟能力也不必然就是誰高誰低。合理的作法是,「身份別」是讓他們更快(更有機會)申請到社宅,但租金還是依據收入高低來分級收取

其次,由於內政部堅持依照「身份」而非「收入」計算租金,依照其方案,如未具備法定弱勢身份,不論其收入高低,就是要支付「一般戶」租金,此舉顯然完全不顧低薪青年與邊緣弱勢之權益,恐超出其可負擔範圍。如對比採「收入」計價的北北桃社宅,這種不公平更是一目了然。(附表二)

再者,除堅持依「身份別」外,內政部方案還綁定「市價打折」,計也會造成各縣市社宅之間租金的「水平不公」。監察院也在今年的「113內調0009」調查案中,指出在房價飆漲的都會區,市場租金行情8折以出租的作法,對於「經濟、社會弱勢、財務基礎未穩固的青年族群或須負擔全家支出的中產家庭來說,仍然超出所能負擔的合理範圍。」

鴨霸不顧現實,逼迫地方政策倒退

除不公外,內政部的方案也極其不合理。截至目前為止(2/29),全台「既有」與「已完工」的社會住宅共29,182戶,「北北桃」三都自行興辦的社宅便佔72.3%。在租金計價上,相較於內政部的怠惰不作為,臺北市率先於2018年與採行依「收入」作為社宅租金計價方式,桃園市與新北市則分別於2020年與2024年跟進採用(附表三)。

就此,中央作為社宅後進者,不思索如何「見賢思齊」,反而鴨霸宣稱北北桃作法是「錯誤政策」,強制要求已出租之社會住宅,興辦機關(構)應於承租人租約期滿後,依本原則之方式計算租金[2]逼他們將較進步的「依收入分級租金」改回「身分別市價打折」,讓台灣多年來社宅租金健全化的道路回到原點,且必將引發北北桃民眾的質疑與不滿

更諷刺的是,桃園市的「依收入分級租金」,便是目前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擔任桃園市市長時所制定,所以是當年的鄭文燦市長錯誤政策,那現在的鄭文燦副院長要不要出來認錯道歉?事實恰好相反,內政部官員的鴨霸與不顧現實,才是問題的根源。

內政部違法立法授權,行政院應出面制止!

最後,住盟要指出,內政部的作法完全違法《住宅法》第25條立法授權意旨,該條文是民間提案經跨黨派立委支持通過,明確要求要「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絕非是要讓內政部片面曲解成「身份別」這種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方案。

再次嚴正譴責內政部得顢頇與鴨霸,呼籲新國會立委不當縱容此作法,也要求行政院儘速出面制止!應回歸「可負擔租金」與《住宅法》修法本意,依「收入」訂定社宅分級收費原則



附表一:內政部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表草案

地區別

一般戶社宅租金

第三級

弱勢戶社宅租金

第二級

弱勢戶社宅租金

第一級

弱勢戶社宅租金

台北市

80%

60%

40%

30%

新北市

80%

65%

45%

35%

其他地區

80%

70%

50%

40%

第三級弱勢戶:指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身心障礙者、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原住民、災民或其他經主管 機關認定者

第二級弱勢戶:指具中低收入戶、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特殊境遇家庭、遊民身分、或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者。

第一級弱勢戶:指具低收入戶身分者。

附表二:目前四都與中央林口社會住宅租金計算方式 

 

一般戶

優先戶

台北市

按收入別採四階分級租金計價

新北市

按收入別(兼採身份*)採四階分級租金計價

桃園市

按收入別採六階分級租金計價

台中市

週邊行情首年5折,

第二年6折,第三年7

週邊行情第三年6.5

(限低收或中低收入戶)

中央林口社宅

週邊行情8

週邊行情64


*新北市採「收入為主,身分為輔」的計價方式。其中更便宜的「第1階」與「第2階」租金,除考量收入外,另需具備《住宅法》第四條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

附表三:不同收入的青年,均按照市價8折收取社宅租金,形成垂直不公

以台北市萬華區「青年社會住宅一期」之「套房型(12坪)」計算租金為例,若青年A收入為27,470(基本工資),青年B收入為47,000,在都沒有弱勢身份的狀況下,採台北市現制「收入分級收費」標準與內政部「身份別市價打折」租金變動,很明顯對收入較低的青年A租金負擔明顯加重。

以台北市「青年社會住宅一期」之「套房型(12坪)」為例計算

月收入

北市計價

租金所得比

中央計價(市價8)

租金所得比

27,470

4,400(第二階)

16%

10,560

38.4%

47,000

6,400(第三階)

13.6%

22.5%




[1] 修法通過後,立法委員江永昌、吳玉琴於2021年底舉辦「社會住宅可負擔租金原則怎麼定?」公聽會,行政院社福委員會亦於20233月召開「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補助會前協商專案會議」。在此過程中,內政部2021-2024年共召開四次研商會議,均未取得共識。

[2] 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草案)第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