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8)日內政部於行政院院會提出《住宅法》第23條修正草案,並獲核議通過,即將送入立法院審議。該條文最主要的修正目標,為透過租金收入免稅額提升的方式,增進民間住宅參與「包租代管」的誘因。
住盟對鼓勵包租代管推動本身樂見其成,但《住宅法》自2011年立法、2016年第一次修法至今,操作時浮現的問題絕不只有包租代管。經歷數年實務運作與反饋,有部分內容亟需修正補缺,或有進一步改善的必要性。舉其犖犖大者如下:
一、
社會住宅租金計算基準(公式)一國多制
目前租金計價方式各縣市各有不同,產生「一國多制」現象。尤其下一階社宅興建主力為國家住都中心,如未制定全國一致社會住宅租金定價基準(公式),恐將出現亂象。
且社宅租金除各地標準不一外,亦呈現明顯的垂直不公,即所得分位較低的弱勢,租金負擔率越高,社宅理應優先照顧的社經底層弱勢將「看得到、租不起」。
二、
社會住宅房產稅負造成租金過高
現行制度下社會住宅僅授權地方政府可將前10年房產稅賦減免,就興辦財務評估言,勢必會將其後數十年之稅賦列入成本,從而連帶墊高租金定價,造成民眾難以負擔。如近期明倫社宅租金過高爭議,便來自房屋稅與地價稅佔興辦社宅總成本過高。
同時,目前社會住宅房產稅賦減免乃授權各地方政府自決,亦造成一國多制混亂現象。考量未來社會住宅將由國家住都中心興辦為主,將出現「中央興辦、地方收稅」不合理現象。
三、
社會住宅弱勢照顧比例應適當提升
《住宅法》立法伊始,社會住宅僅有10%保障予弱勢居住,直至第一次修法後才隨著社會接受度逐步提高等因素提升至當前30%保障比例。
而今伴隨社會住宅興辦持續完善,標籤化與鄰避效應亦逐漸降低,內政部亦公開表示實際提供之弱勢比率可達43%,故社會住宅(含包租代管)弱勢保障比例應評估適度提升。
四、
基本居住水準調查輔導未落實
《住宅法》第40條雖明文規定應清查對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並制定輔導改善計畫,但迄今卻從未落實。關鍵在於,中央將清查與輔導責任全推給卸地方,未對調查對象及方式做規範,更沒有考慮地方政府是否具執行量能。
針對上述課題,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將提出民間版建議,並積極與跨黨派委員合力納入此次《住宅法》修法,期有助既有政策效益,為居住正義往前再邁進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