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9日 星期一

【聲明稿】社會福利團體對住宅法弱勢比例及認定方式修法之建言 1050829

社會住宅推動聯盟 暨 0825行政院抗議團體
2016/8/29
    值此社會住宅大量推動之際,各社會福利團體堅持此次《住宅法》修正草案必須落實社會住宅「弱勢保障」核心價值,因此,我們認為《住宅法》第四條修正內容,應落實以下兩原則:
1.提高社會住宅弱勢保障比例至少30%以上。
2.弱勢認定應由中央統一訂定。
    主要理由說明如下:

一、放眼全世界,30%絕對是非常低的標準世界各國興辦社會住宅皆以優先協助社會經濟弱勢者為目標。前任政府卻不願承擔責任、以「鄰避效應」、「減輕反對阻力」為由,僅設定10%為弱勢保障下限,然而這個法定下限實際上卻是許多地方政府的興辦上限,此事實中央不該「自欺欺人」說不會如此。特別是,當前社會住宅存量不足、居住困難及社宅需求又是如此龐大[1],適度調高弱勢保障比例無可迴避!


二、台北市和新北市都做到了,中央沒理由保守退卻在新政府規劃20萬戶社宅將占最多的台北市、新北市,地方首長皆已具體實現「弱勢保障比例30%」,雙北願意挺住「30%弱勢比例」,積極以規劃設計來與民眾溝通,新政府卻反而訂出落後標準,實為不必要。以及,地方政府在推動上最困難的是「弱勢比例」嗎[2]?土地、財源、租稅才是他們要求解決的關鍵所在,而此住宅法中央對這些部分釋出極大善意,豈能給地方補助加碼反倒還讓其「弱勢保障」打折扣!

三、「刪除原有十二類『特殊情形身分之弱勢身分認定』,改授權各地方自訂」,勢必產生特定弱勢反遭排除的惡果:刪除該項規定,不僅徒增地方困擾,被迫陷入弱勢身分認定的紛擾爭論中;更讓我們憂慮的是,中央卸責推給地方,恐會衍生出地方政府囿於議會或地方勢力逕行排除某些類型弱勢之亂象。這是實務上必然會出現的狀況,中央不該成為「製造問題」的來源!

四、弱勢身分認定要由中央認定,但可保留地方認定的彈性空間在中央訂定各類弱勢對象的原則下,實務上各類型對象入住本就授權由地方處理,以台北市為例,目前其保留30%給弱勢,至於不同類別弱勢於這30%的分配比例、評點機制等,社會局已邀相關團體討論並達共識,此例清楚證明中央訂之無礙地方執之彈性!以及,在中央認定原則下,亦可保留「其它經直轄市、縣()主管機關認定者」此一項目,讓地方可兼納中央未認定規範「非法定弱勢」/「潛在弱勢」,這亦符合地方因地制宜之彈性!






[1] 根據100年內政部的《社會住宅需求調查報告》,全國經濟或社會弱勢家庭的社會住宅需求戶數多達328,164戶,而且該次調查僅計算現行住宅法十二類經濟或社會弱勢中的其中六類。
[2] 有關「高比例限制只會造成低總量」之疑慮,根據北市興辦社會住宅的實際經驗,社區反對重點從不在於「弱勢比例高低」。倘使溝通不當、規劃不佳,即使入住者全是青年,社區同樣反彈劇烈(基於交通、空間承載、綠地、教育、日照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