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日 星期二

【新聞稿】未來十年之住宅大計不應敷衍了事 102.12.3

      面對著高房價長期未舒緩、貧富差距日增的嚴峻社會課題,內政部於今年9月擬定了民國103年至112年的「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 (草案)(以下稱本方案),此乃台灣未來10年推動社會住宅政策的大計,對調節高房價、提升受薪階級及弱勢者之居住權利,具有指標性及引領性的政策意涵。
表面上,本方案似已檢討篩選現存之國宅用地資源、並提出10年約百億元的預算需求。然而,民間團體認為,其完全是閉門造車、保守依舊,缺乏指標性及引領性政策高度,實際內容更充滿詭辯、敷衍之處,更遑論提擬具體有效的行動策略。說明如下:


一、程序不正義:應慎重規劃的十年住宅大計卻是閉門造車、暗渡陳倉
無須諱言,當下社會住宅政策是始於民間的倡議與壓力,此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對社會住宅之目的、需求與目標、乃至如何興辦等面向,之於行政部門有諸多期許及各種推動看法,理應視為正向的督促與諍言力量。但我們卻看到,此一關乎未來10年社會住宅大計的本方案,內政部營建署在僅有的四次會議中從未邀集任何學界、專業界、民間團體等人士參與,這在政府其它部門擬定類似跨年度中長期計畫的經驗裡,從未看到有如此簡化、草率、漠視民間參與的政策擬定過程,根本是程序不正義。也因此種劃地自限、關起門來自己爽的保守作為,嚴重地矮化中長期計畫應具有的政策高度及願景。

二、供給需求評估的「詐術」
掌握人民對社會住宅的需求,是據以擬定及推行政策的基礎,理應進行全面、詳實且合乎理據的調查與評估。然本方案所做的,卻是以不符科學方法的統計詐術,盡其可能低估社會住宅的需求戶數,高估現行供給戶數,務使供給與需求之差距降至最低。
需求量的部分,本報告所公布10年後需求總計91,866戶,其計算方式竟是以去年度 (101) 各地方政府提報租金補貼符合資格之申請戶數大致加總為準[1],試問這有任何學理基礎嗎?去年申請可以反映到10年後的需求嗎?更奇怪的是,內政部自己在100年度做過「社會住宅需求調查」,當時提出的是19萬戶 (較寬鬆是32萬戶) 需求量,但在本方案制訂過程中卻被內政部自評為「感受性」需求不予採用,政府自己做的調查可以用這種荒謬說法推翻嗎?不能說的理由,恐怕是「量太多所以不採納」
至於供給量的評估,除了目前公認全國6,000餘戶社會住宅外,其計入項目建立在各項預計地方政府會達成虛擬假設中,包括「未來預計」新建的社會住宅戶數,「未來預計」增額的租金補貼數,社政體系針對特定弱勢對象的租金補助等,合計已達到81,818戶。因此本案做出的結論是,與91,866戶的需求相比,社會住宅未來10年的實際缺口僅10,048戶。以及,囿於住宅法保守設定,興建社會住宅只有1/10會提供給住宅法第四條規定的弱勢戶,面對此,營建署倒是「很精明」的忽略此問題。
內政部是否應該說明一下,為何自己2年前做的需求調查不予採納?在現行中央不提供協助補助條件下地方政府如何達成「未來預計」值?只有1/10弱勢可入住的問題要如何解決?是否要計入?否則,要算出多少需求或供給,全憑詭辯,可說是嚴重低估且自相矛盾的評估詐術

三、獎勵民間興辦的「騙局」
由於政府根本欠缺推動社會住宅的決心與誠意,本方案特別強調以「優先獎勵民間興辦」為原則,卻未針對現行獎勵民間興辦遭遇的諸多問題,提出解決策略。例如,新北市將內政部提供的3塊公有土地,以BOT的方式標出辦理社會住宅 (於今日舉行動土典禮),最後簽約的結果是,建商在利潤的考量下,79%的樓地板面積拿去做地上權住宅及市價出租住宅,僅21%的樓地板面積用於社會住宅 (租金約市價8);其中提供給住宅法第四條規定的弱勢戶恐怕又只有1/10 (2.1%),根本是騙局一場,利潤都被建商賺走,3塊公有土地最終達成的政策效果卻是微乎其微。
內政部身為政策制訂與把關者,卻眼睜睜看著新北市政府以獎勵民間興辦之名推出公共利益效果極低的「假社會住宅」,沒有任何積極要求或糾正的作為。如此有問題的模式,卻在本案中繼續列為優先原則,已讓本案推動策略的可行性大打折扣。

四、對租金補貼的問題「視而不見」
除了興建社會住宅外,本案一併考量運用「租金補貼」及「租屋平台」機制,此原為政策資源整合運用的正確方向。然而,既然要運用租屋市場,便應對現行存在的問題-包括許多房東不願報稅、將增加的稅金支出轉嫁房客、對弱勢者的租屋歧視等,予以正視,並提出更積極的解決辦法。舉例來說,依據民國100年的「社會住宅需求調查」,全國無自有住宅之低收入戶合計有71,588戶,但當年度提出租金補貼申請之低收入戶僅1,490戶。對於其餘的7萬餘戶,是不願意提出申請?無法提出申請 (卡在房東報稅或不合法住宅)?或不知道有這個政策?內政部從來沒有搞清楚,等於是對於租金補貼之協助對象與政策效果缺乏合理解釋。
也因此,本案預計將多數的供給量壓在租金補貼上 (約占所有預計供給量的70%),但卻未對現行租金補貼的政策效果與問題進行評估檢討,便侈言擴大的租金補貼預計供給量之效用等同於社會住宅之供給,可說是另一種數字遊戲,至於是否真能幫助到相對弱勢之民眾,則需打上一個大問號。

我們的訴求
針對上述問題,我們鄭重要對內政部提出以下訴求,其應立即進行檢討改進,並予以正面回應。
1. 本方案之擬定過程乃行政部門自我設限、閉門造車之作,其完整性與正當性根本不足。因此,我們要求內政部應暫緩本方案期程,儘速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辦理多場次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對既有草案內容進行修正調整,以確認本方案之正當性與可行性
2. 當前唯一較全面的社會住宅需求調查,其執行期間已經是2年半前,且調查結果被內政部自我否定。因此,要求內政部應盡快重新調查全國之社會住宅需求,並接受各界檢視、確認
3. 針對現行「獎勵民間興辦」所造成的弊端,應確實檢討回應修正。因此,在未配套修訂獎勵民間相關原則與機制前,不得設定為本方案之優先執行原則,應予以刪除
4. 須正視現行「租金補貼」、「租屋平台」政策遲未解決之法令與機制問題。因此,要求內政部應即檢討租金補貼政策對紓緩弱勢居住困難的成效,並提出具體改進措施作為,方能將租金補貼計入社會住宅供給量之計算





[1] 少數地方政府以其他方式估計需求量,如:台北市政府採用內政部「社會住宅需求調查」之推估戶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