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感覺良好的居住正義
「住宅四法」做半套,要加油!
蝸行了22個年頭,台灣住宅的根本大法「住宅法」,及攸關不動產市場透明化的「實價登錄三法」,終於三讀通過,是台灣居住正義向前跨越的一小步。然而,讓民間團體感到十分遺憾及無奈的,在修法過程中,不斷看到既得利益者的強勢阻擋、行政部門的推諉卸責,導致法條內容趨於保守,對於弱勢保障、社會住宅推行、房市交易透明的實質效果有限。
一、住宅法對弱勢家戶之保障保守且退步
「扶助弱勢」是社會住宅的核心價值,但行政部門卻「致力刪減弱勢者的保障比例」,導致最後入法的保障底線僅僅10%,無疑是獨步全球之荒謬創舉。此外,第六章的「居住權利平等」中,一些經常發生的居住歧視行為,如遭受暴力脅迫、房東拒絕出租、銀行拒絕貸款等,都在營建署「害怕爭議」的鴕鳥心態下,將禁止歧視條文大量刪除。
我們主張:子法中依「弱勢優先」之原則訂立評點制度;擴大列舉歧視行為及相關罰則。
二、住宅法所規範社會住宅興辦模式難以落實
住宅法的社會住宅專章,應建立制度基礎,讓社會住宅在未來可以常態化、永續地興辦及營運。然而,在本次住宅法,我們看到的是:
住宅法的社會住宅專章,應建立制度基礎,讓社會住宅在未來可以常態化、永續地興辦及營運。然而,在本次住宅法,我們看到的是:
- 中央政府推諉卸責,拒絕納入「中央主管機關」在興辦社會住宅所應主動肩負之相關權責規範。
- 為出售公有土地開偏門,規範社會住宅可依「合建分屋」來賣地興辦。
- 親建商而不願支持第三部門,執意刪除支持第三部門參與之關鍵條文。
我們主張:子法中明訂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事項;建立第三部門參與機制。
三、被「去勢化」的不動產交易資訊公開條文,住宅改革效果完全喪失
實價登錄三法所取得的交易資訊,均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並且「在相關配套措施未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前,不得作為課稅依據」。這兩個但書完全是依據建商邏輯,根本是做半套、敷衍了事的法案,對房市健全沒有實質幫助。
我們主張:充分揭露每筆交易資訊、落實稅制改革才是健全住宅市場的正道。要求政府立即研擬實價課稅之相關配套措施。
民間團體將會再接再厲,持續嚴格監督相關子法的研擬內容、及政府推出的各式方案是否符合公平正義。
最後,我們遺憾自我感覺良好的居住正義,哀悼被黑箱作掉的民間版土地徵收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