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商品化下的居住權
江尚書/社會住宅推動聯盟研究員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並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各締約國將採取適當的步驟保證實現這一權利,並承認為此而實行基於自願同意的國際合作的重要性 (摘錄自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註[1])。
「住宅」至少具有雙重意涵:作為一個「家」,是我們日常居住的空間,也是情感交流與休息充電的基地;作為「房地產」,住宅通常是一個家庭最重要的資產,更是累積財富的重要手段。前者概念指的是居住權或使用價值,後者則是財產權或交換價值。當前者與後者產生衝突,在台灣現行的法律中,所保障的往往是後者。
舉例來說,位於中正紀念堂旁的華光社區,被指定為旗艦級的公辦都市更新案,取名為「台北華爾街」;在此長居的居民遭政府提告違法侵占,被逼迫拆屋、遷離,甚至需賠償「不當得利金」。位於大漢溪畔的阿美族三鶯部落,當時的縣府水利局以侵占「行水區」、有洪氾之虞強制多次拆遷,欲將原住民安置到象徵政府德政的國宅,聲援抗議的溪州部落青年更遭受「妨礙公務」的告訴。而就在堤防的另一側,由開發商與捷運局聯合開發的「美河市」建案,利用BOT、聯合開發等相關容積獎勵法令,創造出總計16棟、2400餘戶、號稱「千米水岸」的超大型住宅開發案,將附近的房價向上推升。也就是說,遭受拆遷對待的華光社區居民,或是三鶯、溪州部落的都市原住民,政府或整體社會並沒有反省這群都市弱勢族群是在什麼樣的政治經濟脈絡下,被迫棲居於都市邊陲,而往往在「他們沒有產權」的僵固邏輯下,「依法」強制拆遷。
這只是類似災難的一小部分,樂生院、大埔里、相思寮等事件一再上演。對一般大眾來說,這類的事件止於「新聞」層次,也許有所關心,但難以付諸行動;也很難體認到這些真實發生的迫遷與抗爭行動和我們的日常生活有什麼更直接的關係。事實上,這些被驅逐的弱勢者,所映照出的是我們法律體系的根本運作方式。各個類型的土地開發法規,劃出哪裡可以開發、哪裡不能蓋房子,什麼身分的人可以住、誰應該被拆遷。看似理性、有條不紊的法律,背後有一套根深蒂固而難以被挑戰的意識形態,是為了加速建成環境的開發而制定,迎合房地產資本的尋租方式。有雄厚資本者,可以決定都市的發展方向;有產權者,也許可加入這場遊戲;有產權但與「整體利益」不符者將被排除;而沒有產權者,通常連發表意見的正當性都沒有,更遑論參與都市的改造。
因此,任何跟我們居住有關的事情,都在房地產市場的尋租邏輯、以及缺乏居住權養分的相關開發法令之下,變得更加市場化與私有化。舉例來說,容積獎勵的本意是要鼓勵新建築提供更多公共空間,但建商卻往往透過精巧的建築設計,架起圍籬、難以親近的造景、甚至把公共空間納入內部樓層,成為豪宅社區的私有空間,行人要進入還得受到保全的阻擋盤查。被商品化的,還有基本的居住品質,及相應的各種福利服務。大安森林公園附近的豪宅,享有成片綠蔭,公園、林蔭大道與河景被挪用為助漲房價的元素;而不過幾公里外的永和,總可以打開後窗便和鄰棟的住戶聊天 (雖然現在房價也已高得離譜)。在醫療資源的部分,台北市每萬人口病床數、執業醫事人員數均在新北市的兩倍以上[2]。再如教育,在2003年一個非正式的抽樣統計中,台大學生戶籍設在大安區的比例高達9.2%[3] (因而在某些場合被開玩笑地稱為大安區的社區大學);一些重視教育且有能力的家長更想盡辦法要讓孩子的戶籍設在明星學區。簡言之,過高的房價讓我們對居住的選擇一點都不自由,財富的高低不但決定了居住面積與居住品質,更相當程度地影響我們受到的醫療與教育服務;當明星學校只有富人區的子女才「讀得起」,他們從小的教育環境缺少對貧困與弱勢者的親身體驗,又怎能期待他們未來成為多元台灣的領導人才。
那麼,是否有可能將居住權的精神納入立法?巴西在2001年通過「城市法」(city statute),在第二條明定都市政策要讓城市與房地產的「社會功能」得以全面發展;該法並包含將非正式住宅 (一般理解的貧民窟) 正常化的法條,承認其中居民的市民權;進而影響到聯合國人居署與其他國家[4]。台灣也許短期內難以達到這個理想,但近期的「住宅法草案」是個起點,內容包含社會住宅、住宅補貼、居住品質、居住權利等章節,算是政府與國會對居住權的初步認識;其他包括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的相關法案[5],欲建立台灣落後各國許久的實價登記機制。但兩者在政商關係綿密的立院中,已遭遇具建商背景立委的運作阻撓;在「有土斯有財」的概念下,新立法亦很難一次就碰觸擁有財產的敏感神經。其他與我們居住問題相關的制度,包括更長遠的土地與房地產稅制改革,甚至更整體性的國土規劃,都有待持續努力。居住權剛要起步,我們期待它持續往正義的方向滾動。
常人生活,是最豐潤素樸的生活。住宅法與國家住宅政策之?實,調節著生命氣息之躁緩。資本市場狂吠而去之時,公義之鐘當響遍大地 (引自社會住宅推動聯盟 成立祝禱詞)。
[1] 本公約的中文版翻譯取自: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http://covenants-watch.blogspot.com/2010/07/blog-post_4549.html
[2011/6/2]。針對此公約,聯合國的「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s) 中更詳細闡述此條文的精神,包括使用權的法律保障、可獲得適當的服務與設施、可負擔得起的、適居的、不同族群都可獲取的、地點適當、文化的適足性等;請參考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General Comments,
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escr/comments.htm [2011/6/3].
[2] 每萬人口病床數,台北市有91.2床,新北市僅剩40.15床;每萬人口執業醫事人員數,台北市有146.3人,新北市僅有55.1人;均為2009年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統計資料,http://www.doh.gov.tw/ [2011/6/2]。
[3] 取自:地圖會說話,誰是臺大學生?http://richter.pixnet.net/blog/trackback/f79f893ba7/975511[2011/6/2]。相較之下,大安區總人口數僅約占全台灣的1.3%。
[4] 請參考:徐進鈺 (2010) 市民城市權論述的建構:找回並創造城市的使用價值,http://socialhousingtw.blogspot.com/2010/12/blog-post.html[2011/6/3];CitiesAlliance and Ministry of Cities (2010) The City Statute of Brazil:
A Commentary, Sao Paulo, Brazil: CitiesAlliance and Ministry of Cities,
http://www.citiesalliance.org/ca/node/1947 [2011/6/3]. Fernandes, E.(2007)
Constructing the `Right To the City' in Brazil, Social & Legal Studies, 16:
201-219;5 包含「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