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2日 星期二

【新聞稿】 請問 馬總統:政府願意推動「社會住宅」嗎? 99.10.13

請問 馬總統:政府願意推動「社會住宅」嗎?

我國於2009年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 馬總統發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確認此聯合國二公約條文具有國內法的效力。其中「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款載明:「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並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各締約國將採取適當的步驟保證實現這一權利,並承認為此實行基於自願同意的國際合作的重要性。」明白宣示住宅是一種基本人權,且國家必須「保證實現這一權利」。

然而在貧富差距創新高、高房價民怨不減的今日,台灣的弱勢者卻深陷居住困境之中,於是我們成立「社會住宅推動聯盟」,代表弱勢者高喊「我要社會住宅」!這焦慮急迫的聲聲呼喚,在此刻似乎得到了馬總統的關愛眼神。

本聯盟將親赴總統府拜會 馬總統,就「社會住宅」議題當面請益。這一場會面, 馬總統與相關部會首長如何回應社會住宅訴求?願意給予什麼承諾?值得社會各界關注。

因此,在會後,本聯盟將對媒體朋友說明拜會結果以及我們對政府回應的看法,在此邀請媒體朋友們前往關心了解政府的誠意與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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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住宅推動聯盟拜會
  馬總統議題重點


我國於2009年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  馬總統發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確認聯合國二公約條文具有國內法的效力。其中,〈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款明確揭示政府對於人民「住宅人權」的保障責無旁貸。基於此,希望於拜會  馬總統時將提出以下課題建言,盼政府採納積極推動。
  1.   台灣有龐大經濟、社會弱勢族群苦於安居問題,然政府截至目前都未採取歐美等先進國家「社會住宅」政策,以提供公有或公營出租住宅,採「只租不售」方式照顧弱勢人民,致使我國公有出租住宅比例占住宅總量只有0.08%,遠遠低於國際標準(ex:荷蘭34%、英國20%、丹麥19%、芬蘭18%、瑞典18%、歐盟平均14%、美國6.2%、日本6.06%、香港29%、新加坡8.7%)。更重要的是,各先進國家的住宅政策,均以社會經濟弱勢家戶為最優先照顧對象,相關預算亦超過半數用於協助此弱勢家戶。反觀國內住宅政策偏重協助中產階級購屋,弱勢家戶所獲得政府補助資源之比例亦微乎其微。此外,國內住宅補貼方式過度依賴透過市場,政府直接參與執行的的比重嚴重偏低,實有行政怠惰之嫌。請問 馬總統,政府要如而改善此一嚴重落後現象?
  2. 面對前述嚴重落後問題,包括專家學者、媒體等都一再呼籲主張,政府當務之急是應設法提供「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或可稱公有出租住宅),但行政單位卻仍一意孤行推動以出售為導向、效益有限,且多數專家學者均不認為合宜的所謂「合宜住宅」政策。請問 馬總統,政府能否停止錯誤的出售導向住宅政策,改成「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並即刻將所謂「合宜住宅」政策,修改為公營且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政策?(相關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3. 鑑於當前都市土地取得不易,未來政府推動社會住宅最大籌碼是公有土地。以台北市為例,依據市政府委託研究指出,僅針對市有公有土地(資產)檢討,便評估可於未來八年新增9000戶公有出租住宅,讓北市社會住宅佔住宅存量比例提升至1.53%。試想若將台北市之國有、公營事業土地一併納入檢討評估,可興建社會住宅數量顯見可進一步提高。請問 馬總統,政府能否停止國有土地標售(500以下)與財務收益導向的BOT政策,並優先釋出其中合宜用地供興建社會住宅之用。(相關單位:財政部)
  4. 從解決照顧有急迫住宅需求國民的角度,眷村可視為台灣的「第一代社會住宅」,安置照顧了上百萬來台軍人與眷屬。因應社會變遷推動眷村改建後,全國幾個主要都會區將騰空數百公頃的原眷村用地,然依據眷改條例,這些土地卻將被標售,甚為可惜。請問 馬總統,能否保留眷改後騰空的用地,轉用於興建第二代社會住宅,用以照顧當前的經濟與社會弱勢族群?(相關單位:國防部)
  5. 社會住宅應視為社會福利之公共投資,故政府必須承擔主導推動興建之責任,又其間涉及法令制度調整、土地調撥、財政規劃、都計與營建、社福照顧、管理營運等跨政府部門及跨中央地方的業務推動整合,目前以內政部營建署純就其執掌範圍內來負責實有不足。請問 馬總統,政府能否成立專責機制(例如於行政院下指派副院長或政務委員成立跨部會推動小組)來全力推動?(相關單位:行政院)
  6. 「住宅法」是落實維護人民居住權益之根本大法,英國於1890年、荷蘭於1901年、美國於1949年、日本於1951年,皆已完成立法。台灣的住宅法制訂與推動已歷經近十餘年,迄今雖內政部已完成草案版本,但參與審核的其他行政部門對法案確認與落實立法的決心卻明顯不足,請問 馬總統,台灣「住宅法」何時可以走出行政院並通過立法?(相關單位:行政院、經建會、內政部)
  7. 最後,本聯盟已拜訪台北市、新北市市長候選人(其它三都也正聯繫中),他們皆表示願意支持社會住宅政策,並提出具體政策目標。但就整個台灣弱勢住宅人權的推動落實,我們認為中央政府更是關鍵(立法、土地、預算)。請問 馬總統,針對台灣社會住宅之推動,您在2012年第一任任期屆滿前,對前述建議可否在政策上調整落實?又在您下一任期,預計讓台灣社會住宅達成怎樣的成果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