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4日 星期四

為什麼需要社會住宅?(華昌宜 99.10.14)

為什麼需要社會住宅?

作者 華昌宜
轉載於 中國時報 99.10.14

「社會住宅推動聯盟」3日舉行第一屆台灣「世界人居日」活動記者會,台灣的弱勢代表莊馥華(前)朗讀祝禱詞,祈願弱勢兒女如常人擁有平凡的家,並持續提倡「擁有安全的住所是基本人權」的觀念,要求政府重視與積極推動社會住宅政策。(王遠茂攝)
 
馬總統在昨天接見了推動「社會住宅」的各界代表,表現了對此課題之重視,然而未來成效,端看政府的實際政策措施。在房價日益高漲,貧富差距擴大的當下,社會住宅政策實是執政者不能回避的議題。
 
社會住宅一般指的是公部門以動用資源補貼興建的租賃住宅,使弱勢人民得以低於市場之租金住用。故其中三要素是補貼、租賃、及弱勢住戶。在此定義下台灣迄今僅有台北市社會局的一批住房以及各縣市為量極微的一些出租國宅可計入,總數不及台灣住宅量的○.一%。相較之下,歐盟各國平均量為一四%、美國六.二%、日本六.一%、新加坡八.七%、香港二九%。我國之不顧社會住宅可謂全球特例。



所以如此原因甚多。主因則是政府向來以「住者有其屋」為僅有之住宅思維與目標,完全忽略了有一批經濟弱勢者並無能力擁有自宅,並且對其實際居住情況視而不見。推動社會住宅者以聯合國二公約(立法院已通過,具國內法效力)中之「住宅人權」為訴求。但僅此未必能得所有人認同,不少人認為我既辛苦賺得一房,為何他人應受居住補貼?這必須從更廣寬角度來爭取社會共識。

第一、推動社會住宅不僅是出於對弱勢人的居住關懷,也是有關對他們可能更重要的其它各類社會救助的效率問題。對居住在窳陋環境中人的醫療照顧的效果是要大打折扣的,更不用提陋居對他們的心理影響和精神作用;家中擁擠的小孩學校成績會受影響,因為他們並無空間可以自習等等。這些都是國外對住宅環境的科學研究結論。

第二、更重要的是,對弱勢者的居住救助其實也是幫助了救助者自己。窳陋地區的消除不僅促進了公共衛生,也提昇了全社區的環境品質以及其中每一房宅的使用價值。這種外部性效益是歐美中產階級幫助低收入戶的政治基礎。在我國尚未被政治人物認識。

附帶要說明,此種環境外部性本是都市更新之理由。但也另有國外經驗可供借鏡:更新若僅看到陋房拆除重建而不顧原居民,後者在被逼遷徙後祗會把窳陋隨身帶走擴散到都市他處。我國目前推動都市更新如火如荼,大家聚焦在房地主和建商間的權益分配;若有租戶他們的保障有限,更新後的房租遠超過他們所能負擔。他們被趕走到別處後的長期效果為何?國外前車之鑑,是我國應推動社會住宅之另一理由。

雖然目前躺在立法院多年的住宅法草案裡經學界努力已納入社會住宅,但是行政院三年前核定的整體住宅政策實施方案中,並無一分錢編列為社會住宅預算。台灣社會住宅之被完全忽視,也是因為中央並無政務官專職主管全民居住福利(這也是台灣在全球另一特例)。

住宅之功能原為居住,在台灣已成為投資投機主要工具。擁有二房三房四房而任其空置者比比皆是。如此局面加深了房地產原有的景氣循環趨勢。每遇房地產稍不景氣,建商便包圍最高政府官員促使各種利多及刺激購屋措施,並不知道發展租賃住宅以及其中的社會住宅,不僅有社會需求也是建商可獲合理利潤的長遠之道。我們堂堂行政院長最近關心的僅是多少住宅雨遮可以登記為建坪以及停車位附帶的容積獎勵。(這更是全球特例)。

馬總統不必降格去籌畫如何推動社會住宅,那是事務官的職責。他祇須明瞭住宅及社會住宅的含義,提出願景政見,然後督促行政院長配合推行一個提昇全民居住福利的有效政策,內有可以達到國際社會標準的數字目標及實施時程。社會住宅當然是其中核心成分。

(作者曾任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所教授,現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資深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