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4日 星期一

台灣「社會住宅」說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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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心中無人民,奈人民何?

–讓每個弱勢人民有安居權利

說帖單位:社會住宅推動聯盟
發起團體:少年權益聯盟、老人福利聯盟、伊甸基金會、社區居住聯盟、社會福利總盟、康復之友聯盟、都市改革組織、崔媽媽基金會、勞工陣線、智障者家長總會、殘障聯盟、勵馨基金會
日期:2010年10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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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社會住宅推動聯盟
成立祝禱詞

家,生命安頓之所。居住空間,靈魂藏身之處。住宅安歇著漂流的身體,台灣社會住宅推動聯盟於焉成立。

常人生活,是最豐潤素樸的生活。住宅法與國家住宅政策之虚實,調節著生命氣息之躁緩。資本市場狂吠而去之時,公義之鐘當響遍大地。

祈願弱勢兒女如常人擁有平凡的家,互為社區好厝邊。祝禱海洋台灣,容納百川,展現共同生命的飽滿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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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高房價已是全民之痛、民怨之首
當前台灣高房價現象已成為全民之痛,更是民怨之首。依據營建署剛完成的「房價負擔能力計算方式與國際各國比較」研究,台灣有超過2/3縣市房價所得比超過6,依國際標準已屬負擔壓力嚴重。其中,新北市為9.5(房貸負擔率39%),台北市高達14.1(房貸負擔率58%),更是到了負擔極度嚴重的程度。

貳、台灣有龐大人口群有住宅問題與需求
然而,官方卻總是宣稱台灣擁有高達88%住宅自有率,就此來推論高房價只是少數人問題,但真相是,該數據是建立在重複計算的灌水基礎上。若依照綜合過去營建署住宅普查、中研院社會意向調查、國土不動產資訊中心住宅需求電訪等資料,學者推估:台灣其實是有30%家户無自有住宅。又高房價受苦者除30%無自宅者外,還包括許多背負沈重房貸壓力終生「屋奴」,以及因房價太高不敢換屋者。眼見有這麼多人民苦於安居問題,政府的政策安在?



參、弱勢人民在住宅市場飽受著「買不起」、「租不起」、「進不了」、「住不了」等多重困境
台灣歷任政府提出的任何房屋政策,都是建立在「住者有其屋」與「市場萬能」這兩組意識型態上,因此所有的措施,都是驅使人民節衣縮食進入市場成為「買得起」的痛苦屋奴。因此我們不禁要問,面對高房價,「買不起」房子的弱勢人民怎麼辦?
這些弱勢人民包括了為數眾多的低收入者、獨居老人、身心障礙者、家暴與性侵害者、AIDS、平地原住民、遊民等,依本聯盟推估,其數量至少占全國總戶數為16.50%。且尚不包括單親、災民、中低所得者、失業勞工、離家就學學生、離鄉就業青年與新婚夫妻等新弱勢,與未註冊未列冊的潛在弱勢戶。在所謂的住宅市場裡,他(她)們飽受著「買不起」、「租不起」、「進不了」、「住不了」等多重困境,而政府卻長期漠視、不予聞問!

肆、住宅不應只是「商品」,政府應建立以「社會住宅」為主的房市調節機制
居住與健康,皆為人民基本權益。健康,有健保制度為靠山維護;住宅,又豈能任由資本市場宰割。觀諸各資本主義發達國家,早就體認住宅市場有其侷限性,政府應扮演不可或缺的救濟角色,其最普遍的作法是興建一定數量「社會住宅」(social housing),來滿足保障其「居住人權」。
「社會住宅」,在歐洲又稱「社會出租住宅」(Social Rented Housing,更強調其「只租不賣」的精神),簡單的說是指政府(直接或補助)興建或民間擁有之合於居住標準的房屋,採只租不賣模式,以低於市場租金或免費出租給所得較低的家戶或特殊的弱勢對象的住宅。這包括:(一)絶對經濟與社會弱勢者:也就是一輩子買不起房屋的人,能有「永續的社會住宅」安居;(二)相對經濟弱勢者:年輕人出外工作、結婚生子、財務不穩定,可暫住「中繼的社會住宅」安居,待有能力時,始進入資本住宅市場購屋;(三)一般民眾:藉社會住宅宅數之增加,成為抑制房價之調節閥機制,進而讓一般階級有適當住宅安居。

伍、台灣「社會住宅」僅0.08%,遠遠落後國際標準
社會住宅從歐陸出現起已超過百年的歷史,迄今業已成為先進資本主義發達國家住宅政策重要一環,以下簡要條列各國公有社會住宅占住宅總量比例:荷蘭34%、英國20%、丹麥19%、芬蘭18%、瑞典18%、歐盟平均14%、美國6.2%、日本6.06%、香港29%、新加坡8.7%。
反觀我們,則是遠遠落後於世界標準。截至目前為止,以符合社會住宅定義的公有出租住宅數量來計算,全國是0.08%、台北市0.64%、新北市0.02%、高雄市(合併後)0.03%,這對自詡為現代文明國家的台灣,是多麼可恥的數字!

陸、「社會住宅」應納入住宅政策,現階段以5%為目標
由於政府長期以來對於弱勢居住問題的漠視,台灣目前並沒有針對各個不同弱勢對象居住現況的官方調查統計資訊,更遑論推估出較準確的社會住宅需求數量。然鑑於台灣現有社會住宅數量僅僅佔住宅總量0.08%,這毫無疑問遠遠低於實際需求,故必須興建已殆無疑義。
因此,我們主張政府應將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列為接下來住宅政策必要且重要項目,又為凝聚目標並給政府有明確壓力,提出以占全國住宅總量5%為現階段推動目標。

柒、優先運用公有土地,做為現階段推動社會住宅最重要籌碼
由於都市土地昂貴取得不易,包括中央、地方、國營事業等所掌握的公有土地,將是現階段政府推動興建社會住宅最重要籌碼。因此,必須停止公有土地不當標售與BOT政策,優先釋出合宜用地供社會住宅興建之用,另配合都市計畫變更、市地重劃、都市更新、聯合開發要求回饋社會住宅等作法,取得社會住宅。
以台北市為例,依據市政府委託研究指出,僅針對市有公有土地(資產)檢討,便評估可於未來八年新增9000戶公有出租住宅,讓北市社會住宅佔住宅存量比例由0.6%提升至1.53%。若將台北市之國有、國營事業公有土地一併納入檢討評估,顯見可興建社會住宅數量可進一步提高。循此作法,新北市、高雄市、台中市等城市同樣也能找出土地來興建社會住宅。

捌、應評估採行多樣化「社會模式」策略推動社會住宅,樹立典範
社會住宅應視為社會福利之公共投資,不應以財務獲利(平衡)為主要考量,政府必須承擔主導推動興建之責任,但這並非意味要承攬下所有興建與管理維護工作,依據國外經驗,可採多樣化「社會模式」策略,建立社會住宅興建、營運與管理的典範。包括:
(一)住宅策略:透過精算,興建混合式住宅社區,包括一般住宅、青年與新婚中繼租屋住宅、經濟與社會弱勢永續租屋住宅三大部份混合,既可避免標籤化,又有利財務槓桿策略。
(二)市場策略:建立與社會住宅混合之一般住宅銷售誘因,包括屋價低於市場價之一至二成,非營利組織興建品質把關、綠建材、更多社區設施設備回饋、更多綠化回饋,更完善社區管理等,暨有利民眾購買,更有利社區融合。
(三)產權策略:混合住宅若委由建商興建,必有盈利計算,此為資本市場之核心,實難違逆。若委由非營利組織興建,既無盈利之考量,其社會住宅之產權,亦可完全由政府擁有。一個擁有社會住宅產權的政府,何怕臨時緊急安置災民與貧窮人民之需?
(四)非營利住宅社會企業策略:透過起始階段財務支持,由政府附設法人或扶植民間非營利法人結合專業人士力量,開創台灣全新一支財務自立自主的住宅社會企業。更何況,非營利法人有利政府與社會完全透明的徵信!

玖、建立社會住宅使用對象、租金標準、租戶權益,並結合福利服務與補助體系以照顧弱勢
為確保「社會住宅」能真正滿足弱勢居住照顧,要建立關於使用對象、租金標準、租戶權益、福利服務與補助體系等規範原則,這將包括:(1)擴大被服務弱勢家戶對象;(2)依合理負擔標準提供租金補貼;(3)維護租戶權益,建立租賃保障制度;(4)保障絕對弱勢者長期居住權益;(5)結合社會照顧與補助體系,提供福利服務;(6)建立住宅反歧視處理機制。

拾、充分使用市場百萬餘屋
依營建署民國89年住宅普查報告(空屋率高達17.6%)與台電公司99年電力使用推估,台灣可能有百萬戶以上空屋未使用。為有助社會住宅政策落實,應充分使用市場空餘屋,政府可積入租屋市場,配合租稅(如空屋稅)、補貼(如弱勢租金補貼)與獎勵,建立一促進空屋使用效益經營管理平台,讓市場區位與品質良好的空餘屋,釋出成為社會住宅提供弱勢人民出租之用。

拾壹、落後百年的台灣「住宅法」,何時通過立法?
「住宅法」,是維護人民居住權益之根本大法,台灣社會住宅政策已納入「住宅法」(草案)社會住宅章中,遺憾的是依然躺在行政院,遲遲未進入立法。

英國於1890年、荷蘭於1901年、美國於1949年、日本於1951年,皆已完成立法。落後先進國家百年的台灣「住宅法」,何時能走出行政院並通過立法?

拾貳、保證實現人民居住權利,政府責無旁貸
聯合國〈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款:「…各國承認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並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各締約國將採取適當的步驟保證實現這一權利…」。又我國於2009年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發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確認上述公約條文已具有國內法的效力。
換言之,保證實現人民居住權利,政府責無旁貸。因此,當有這麼多人民苦於安居問題,他們的痛苦呼聲,政府,您聽到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