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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9日 星期二

【聲明稿】「公然說謊,混淆視聽」:住盟回應內政部「社宅租金分級收費草案,讓民眾負擔大幅降低」 113.3.19

今(3/19社會住宅推動聯盟(以下稱「住盟」)至行政院前召開「社宅租金不能開倒車,內政部應依『收入』訂定分級收費原則」記者會,內政部旋即發布新聞稿回應,其中多有謬誤與混淆之處,特此回應駁斥,以正視聽。

內政部新聞稿:https://reurl.cc/4j9vA3

一、內政部的「共識」就是強勢壓制北北桃三都的意見

內政部表示,該收費原則草案已與地方政府取得共識。但依今年221日研商「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會議記錄內容,可以看到地方政府對「身份市價打折」計算租金仍有疑慮。

如臺北市政府於會中表示「反而會造成部分無法取得弱勢資格,惟實際經濟有困難之承租戶反而無法負擔租金,或是經濟能力不差的弱勢戶反而享有較高補貼之情形。」;桃園市政府亦表示「承租人換約時恐因適用新制造成社宅租金漲幅過大,讓原承租社宅年輕人因未符合弱勢身分條件,降低繼續入住之意願。」

事實上,目前民眾實際入住之社會住宅存量,「北北桃」三都佔72.3% ,亦均希望繼續採用現行之「依收入計算分級租金」。所謂中央與地方有共識,乃因內政部仗著「胳臂扭不過大腿」的強勢態度,並透過「社會住宅興辦計畫非自償性經費補助」威逼地方政府就範。這樣的「共識」,不過是自欺欺人!

二、內政部草案並未「尊重地方自治精神」,而是採取「威壓強逼」

內政部表示「如地方政府有特殊需求,仍尊重維持現有方式」,完全是公然說謊。依《社會住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草案)》第4條第四項:「已出租之社會住宅,興辦機關(構)應於承租人租約期滿後,依本原則之方式計算租金」。

內政部亦於會議中表示「如實際收取租金低於草案折數下限,則須自行負擔財務缺口」。試問於規範中「要求地方政府租約期滿後改採身分市價打折,否則將拒絕提供補貼」,算是什麼「尊重地方自治精神」?

三、低收、中低收認定極為嚴苛,內政部態度就是「寧殺錯不放過」

內政部表示,台北市25處社宅承租戶有73.9%社宅承租戶的報稅所得居然低於中低收入戶標準,但其中卻僅約15%是經過社會局認定的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並表示「有近五成不具低收入或中低收入身份的社宅承租戶,卻是適用低收入戶租金標準」,試圖證明「因財稅資料不準確,許多社宅住戶都是假窮人」。

事實上,台灣低收入或中低收入身份長期因虛擬所得、扶養親屬、財產認定等標準極為苛刻,造成貧窮人口極度低估。依2023Q4資料,台灣「低收入或中低收入」人口僅佔總人口2.4%,而鄰近國家日、韓貧窮人口則約為15%。

因此,若僅以身份作為社宅租金標準,將會有許多無法取得福利身份的「邊緣弱勢」需繳納高昂租金,甚至被排擠出社宅之外。而內政部所云「報稅所得資料不完整」,乃是其故步自封,不思進取的理由。如香港的社會住宅除報稅所得外,還包括股息、利息、親友資助、車輛、存款等諸多項目的審查,降低「假窮人」現象。

反之,內政部明知財稅資料不夠準確,卻於修法二年半間,從不思研議積極查核的配套機制,只願採身份別這種粗糙作法。名義上為避免補到「假窮人」,結果讓「真弱勢」也被排除。這種對需要社宅的民眾「寧願殺錯,也不放過」的作法,完全違背社會住宅「可負擔租金」之核心價值。

四、非「低收、中低收」的弱勢與青年家戶租金負擔率就不管嗎?

內政部表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經濟弱勢戶的租金負擔率從原標準的30%大幅降為20%以下」,實際上乃是迴避問題、答非所問。

我們質疑反對內政部方案的重點是,對於更多無法取得「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嚴苛資格的弱勢家庭與低薪青年家戶,採「身份」而不是「收入」分級租金的作法,其租金負擔率反而會大幅提高,對此內政部完全避而不答。

相對地,依「收入」分級租金的作法,就理論與實務而言,「低收、中低收」本來就會是租金最便宜、負擔率較低的群體,根本無須贅言,也可兼顧到其他弱勢與低薪青年家戶的負擔能力。內政部捨此不為,東拉西扯模糊焦點,只能搖頭。

五、「以屋齡加計10年」計算社宅租金打折,是否真的更容易負擔?

內政部表示,「市場租金標準」將以「屋齡十年至四十年之二房型出租住宅每坪租金中位數」計算,民眾「更容易負擔」,這也並非事實。

以臺北市為例,根據2022年國家住都中心查核之「市場租金標準」,台北市大同區每坪租金中位數為1,580元。依內政部的方案,他們一再批評「昂貴」的明倫社宅,以台北市現制租金計算,三房型(44坪)租金依住戶收入為25,90036,900不等(已含管理費);但若依中央「市價打折」計算方式,其一般戶租金將飆升至55,616元!僅「低收入戶」(佔北市總人口1.7%)的租金低於台北現制(20,856元)。

由上可見,不同縣市因市場租金不同,據此推算分級租金,對於高房租的都會區(特別是雙北),將造成負擔差異極大的「水平不公」。另外,將社宅租金連動市場租金,在租金指數連續上漲30個月,已達1981年歷史新高的狀況下,社宅也要同步水漲船高嗎?

六、內政部切勿以謊言混淆視聽,應依修法意旨制訂「收入分級租金原則」

內政部強硬以「身分別市價打折」的決策,將造成青年與邊緣弱勢戶大幅漲租以及租金垂直不公,亦違反《住宅法》25條修法意旨、附帶決議,乃至於監察院調查意見,使台灣社會住宅租金規範大開倒車。

誠摯地呼籲內政部應懸崖勒馬,應誠實尊重法律、尊重現實、更應該尊重廣大國民對社會住宅的殷切期盼,依修法意旨制訂「收入分級租金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