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修法至今已逾三年,隨著社會住宅與租金補貼逐漸擴大興辦,(蔡總統選前承諾將租金補貼由6萬戶擴大辦理至12萬戶),相關住宅補貼機制,卻未依法完成住宅補貼之可負擔計算基準。針對此,民間住宅及社福團體特召開記者會,譴責內政部違法怠惰,要求應盡速依法訂定並公布,讓住宅補貼真正回歸到協助國民取得經濟可負擔且符合基本品質居所之目的。
違法怠惰的主管機關
依《住宅法》於1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須於修法後兩年(也就是108年1月11日前)完成「相關租金資料或價格蒐集、負擔基準及補貼金額計算方式之建立」。但直至目前為止,內政部仍未完成上述事項,已逾期一年有餘,實屬明顯的違法怠惰。
《住宅法》之所以明訂可負擔計算基準兩年內完成[1],正是因為該基準攸關整個住宅補貼(租金補貼額度、社會住宅租金)推展之核心,即依據該基準來核定受補貼者的資格與合理補貼金額,確保有需要之國民在經濟可負擔下租住符合基本品質之住房。正由於中央遲未完成並公布,影響補貼資源使用分配甚鉅,其主要問題如下:
問題一:混亂的補貼制度造成不公
由於欠缺「可負擔計算基準」,整個住宅補貼制度混亂不公。以租金補貼為例[2],現行有一般租補、單身租補、包租代管的租補等多種類型。就補貼資格來看,這幾種補貼在所得限制、財產限制均不同,欠缺一致標準邏輯;又就補貼額度而言,不同地區的補貼金額級距,也沒有明確的計算方式依據。例如,為何所得基準較低(一般租補)的補貼金額與較高(單身婚育租補)一樣?同樣都是弱勢,為何包租代管跟一般租補金額邏輯不一樣?
在補助邏輯上完全不公平。
另就社會住宅租金,同樣也是標準混亂。台北市以週邊行情85折計算並搭配分級租金;新北市為週邊行情8折,優先戶為64折;桃園市為週邊行情8折,優先戶為6折;台中市則是首年5折,第二年6折,第三年7折(低收中低收為65折),作法是各唱一把調,簡單有餘但採欠缺合理性的評估依據。
問題二、不需要的給補貼、需要的卻補不夠
§ 有超過兩成的受補助者,在領取租金補貼前,就已屬租金可負擔範圍內(租金收入比30%以下),按理說是不需要補貼,但卻拿了補貼資源。
§ 有七成五的受補助者,在領取租金補貼後,還是未達租金可負擔標準(租金收入比30%以上),他們雖然有拿到補貼,但很明顯的是「補不夠」。
此種「不需要的給補貼,需要的補不夠」現象,清楚的顯示現行補貼資源未合理配置,之所以如此,最大的關鍵就是缺乏「可負擔計算基準」做為補貼發放依據。
問題三:租補不夠力,弱勢寧住違法租屋
缺乏「可負擔計算基準」的補貼制度,對於弱勢居住權益的影響更加嚴峻。以107年數據為例,當年全國無自有住宅的低收入戶約為82729戶,按理說他們是最需要租金補貼的群體,但該年度申請租金補貼的低收入戶卻只有16383戶。也就是說,最需要租補的「無自宅低收入戶」申請租補的比例不到兩成(19.5%),即便考量部分低收入是借住親友家,以目前的申請率來說也遠遠過低。
為何會如此呢?欠缺「可負擔計算基準」絕對是原因之一[4],因為補貼不足,基於生活負擔考量,他們寧可選擇繼續租住在相對低廉但非法、惡劣住所,而不是領取租補後搬入符合基本居住品質住宅後卻要負擔更沈重的租金。
此一所得越低相對離可負擔租金越遠的「福利逆分配」現象,是公平正義嗎?
盡速依法制訂可負擔標準,落實居住正義
在可負擔標準尚未公佈的當前,民進黨政府卻於今年宣布放寬租金補貼所得標準,並將租金補貼名額擴增至12萬戶。在這個擴大補助的時機點,我們認為補助不能只以「戶數」作為目標,更要回歸「公平合理、弱勢優先」的原則。就此,我們要提出以下二點要求:
- 內政部應盡速依法完成並公布住宅補貼的「可負擔計算基準」。
- 依據「可負擔計算基準」,重新盤點12萬戶租金補貼政策。如既有的補貼資源相對於對象數無法達成可負擔標準,則應擴大預算;若預算無法增加,則應依據需求之輕重緩急,重新檢討目標數與資源分配順序。
[1] 事實上,兩年的時限已經是妥協的結果。民間團體早在2016年修法過程中,就已經表示「弱勢居住協助之可負擔標準與補貼金額計算方式,為社會住宅與租金補貼可負擔租金落實之關鍵,有其急迫性,應要求一年完成。」,但內政部則認為三年才能夠完成相關標準,最後才折衝以兩年為最後版本。
[2] 此部分指依據住宅法發放之租金補貼,不包括衛福部、原民會辦理的其他租金補貼。
[3] 原始資料來源為106年度「租金資料或價格蒐集、負擔基準及補貼金額計算方式之研究」專業服務委託案結案報告書,民間團體據此進行推估。
[4] 房東基於租稅曝光理由不同意租客申請租金補貼也是另一原因,但此不僅限低收入戶。
聲援立法委員(依筆劃序):江永昌立委、吳玉琴立委、邱顯智立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