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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3日 星期三

社會住宅與公共藝術(上)大家的房子,大家一起蓋 (康旻杰106.8.6)

<轉載獨立評論@天下>
社會住宅與公共藝術(上)大家的房子,大家一起蓋
Lucien Kroll帶領設計的La Mémé住宅。圖片來源:The Architectural Review
在台灣,經過民間長久的努力催生,終於在2011年底公告了《住宅法》,並於2017年初完成修訂,社會住宅自此有了正式的法源依據。又為了兌現選舉承諾,六都皆啟動「只租不賣」的社會住宅或公共住宅,且依照《文化藝術獎勵條例》第9條,應編列住宅計畫興建經費之1%作為公共藝術使用。亦即,在可見的未來,將有龐大的預算用於社會住宅的公共藝術執行。
若循過往台灣公共藝術的制式操作,先考慮放個永久性的「物件」陳設,再舉辦一些參與式「活動」(如導覽解說、開幕、送紀念品、講座、小工作坊等),民眾好像蜻蜓點水參與了藝術,社會住宅本身的社會性反而很容易被無關痛癢的活動消費,也失去利用創造性過程,讓藝術家與未來入住居民或周邊社區對話的機會。
為避免與真實社會狀態脫節的雕塑物件不斷植入社會住宅,投身社會(social engagement)的藝術,當是回應當下台灣社宅公共藝術命題的關鍵方略。

▋社會住宅必定成為都市之瘤?
現代主義建築最戲劇性的時刻,莫過於1972年美國聖路易市普魯伊特-伊戈 (Pruitt-Igoe)社會住宅被宣告無救而遭瞬間炸滅的剎那。這片住宅曾經是建築師山崎實的驕傲,其崩毀被評論家Charles Jencks指稱為「現代建築死亡之日」,也是許多大規模公共住宅計畫被標籤化為都市之瘤的經典事件,甚至預告了都市更新所將面臨的都市與社會問題。
一般對於現代主義集合住宅的批評,常指向其千篇一律如居住機器的外觀,但從規劃的角度來看,被汽車道路和嚴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隔離的大型住宅街廓,更是讓居住環境人味盡失的主因。
當社會住宅的入住條件鎖定社會經濟階層較低的社群,一旦無法有效管理,年限一久,環境品質日趨低落,嚴重者甚至被視為治安死角和犯罪溫床,空間隔離進而淪為社會隔離。諸多社會住宅的空間爭議,順勢導向一種發問:究竟是建築設計問題,或是社會問題?
但這種分析方式一方面忽略了真實的個別居住經驗[1],另方面擺盪於形式問題與社會問題的兩極,缺乏對公共住宅營造過程與日常運作機制的探究,反而漠視了入住者的能動性及社區自主管理的潛能。以量為前提、欠缺住宅法人制度的公共住宅設計,並不看重入住者參與規劃及管理維護的機會,以致居民大多成為「被管理」的客體,難以自我組織協力,也無法爭取個別或集體的居住權益,遑論介入公共環境的營運。

Pruitt-Igoe公共住宅被炸毀的剎那。圖片來源:PoliticoNewYork
▋當建築變成一種共同參與的藝術
英雄式的建築設計態度不只屢見於公共住宅,在大規模的地產開發與集合住宅也是常態。資深的比利時建築師Lucien Kroll是其中異數。Kroll認為:「建築師是創意過程與社會動能的媒介,他們因此應使建築知識普及,以將人際關係傳譯到適當的空間。」
他建築設計最核心的價值,就是未來使用者的直接參與。從設計發展到施工營造,居民深度涉入建築的生產,創造了一種被稱為「民主建築」(democratic architecture)的典範。這樣的建築也因此較耗時,且擺脫現代主義建築均質、標準化的量體,漸進「長」出一種有機、差異、且關注社會生活的形式。其中最著名的,就是比利時魯汶大學醫學院被暱稱為la Mémé的宿舍。
在接下來的幾年間,Kroll帶領學生和入住家庭,從密集動手做模型討論設計開始,以開放的架構讓不同文化和政治背景的居民拼組出另類「形隨機能」的集合住宅原型,甚至參與現場施工的營造,打開基地的邊界,邀請鄰近的居民共同創造更融滲的空間關係和社會想像。
La Mémé完工至今超過40年,住宅本身仍像一座兼具構築細節和生活感的都市村落般耐用耐看。Kroll尊重現代主義的社會改革理想,卻以漸進(incremental)的取徑取代獨斷式一次到位的設計營造,呼應1960年代藝術運動的激進主張,讓建築投身社會,成為一種「過程藝術」process art)。
過程藝術的「作品」不只是一種藝術的形式,更強調藝術行為及生產過程不可迴避的社會性及公共性,顛覆一般對美術館和藝廊「永久性」藝術作品的美學耽溺。Kroll認為,一個新的藝術形式,誕生於社區問題的解答過程,而非對純藝術的沉迷。這種視建築為過程藝術而產生的公共藝術,其實是住宅計畫最需要的藝術土壤,也是社區自我培力的養分。
但當建築與公共藝術被機構分開或專業分工了,社宅成為現代化契約下的建築師作品,公共藝術則被矮化,依賴建築的部分預算進場,卻與住宅鄰里毫無對話與交集,自然也就難以滋生認同。
  
La Mémé住宅當年群眾參與的紀錄。圖片來源:The Architectural Review
▋什麼是「投身社會」的公共藝術?
「民眾參與」原是公共藝術與一般藝廊/美術館藝術最關鍵的差異。後者當然也可將參與視為藝術的核心價值[2]但公共藝術更積極地將參與計畫視為必要程序,明示藝術作品必須與所屬地域及社會環境產生互動。只是,參與計畫本身應該與創作互為表裡,而非聊備一格的標書要求,或與作品生產脫鉤的「活動」。
台灣社會住宅經常被幾種空間議題纏繞,從建築設計營造的質與量、住宅法人及日常維護管理的匱乏、公共空間的挪用、社會弱勢家戶的集中等,導致在公宅政策和規劃階段,「鄰避」的刻板印象如影隨行。在這樣的環境條件下,創作者必須跳脫藝術至上的認知及以造型美學感化人心的教條,揚棄藝術作為救世主的身段,作好投身社會的準備,讓民間的參與能量與藝術創作相互激盪,召喚藝術的公共性。
「投身社會的藝術」(socially engaged art)自1970年代就伴隨風起雲湧的公民運動,動態地定義公共藝術的社會實踐。Suzanne Lacy所謂的「新類型公共藝術」(new genre public art),指的就是為某些「與認同政治及社會行動連接的多元觀眾」所量身創作的一種「投身社會、互動性的藝術」,且在維續美學價值的原則下,特別強調邊緣社群的培力過程。
但這並非窄化藝術為服務社會的工具。藝術本身的自主性、批判性、創作與表現的取徑,都潛伏著不可預期的發展過程、以及藝術與社會間交互詰問對話的作用。無論使用「參與性藝術」、「協力性藝術」、「對話性藝術」、「集體藝術實踐」,甚至「關係美學」、「邊界藝術」……等詞彙,都是為了刺激藝術家勇於跨越創作界線,將投身社會的歷程視為養分。
社會住宅的公共藝術資源,無疑正是兼容新類型公共藝術實踐與實驗的重要籌碼。而從居民的角度,每日生活的住宅環境,也因此延展出與藝術家分享經驗與故事的共學場域。

2017/08/06
          
[1] 如紀錄片《The Pruitt-Igoe Myth》關於原居者的訪談。
[2] 如第14屆台新藝術獎得獎作品「李明維與他的關係」,就直接標榜為「參與的藝術」。
     
(下篇請見:社會住宅與公共藝術(下)──走下廟堂的藝術,原來這麼令人驚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