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1日 星期日

【聲明稿】我們不要掛羊頭賣狗肉的居住正義法案 100.12.11

鄭重呼籲住宅法、實價登錄三法
納入符合居住正義精神的關鍵條文,並速審通過


於日前馬總統下達居住正義相關法案本會期通過之動員令,上週五 (12/9)朝野政黨就住宅法進行第二次政黨協商。但令人憤慨的是,在行政部門官僚心態作祟、國民黨特定建商立委阻擋之下,一些攸關居住正義落實與否的關鍵條文竟遭到刪除。就此,我們提出以下三點質疑及對應主張: 


一、弱勢家戶保障僅剩7%,社會住宅核心價值完全淪喪
社會住宅的本質,是透過公共資源,讓在市場上不易找到房子的弱勢家庭有適宜的安身之所。因此「保障弱勢」是社會住宅的根本原則,各國皆然。


於行政部門多次討論與協商過程中,民間團體主張社會住宅應優先照顧保障弱勢家庭,要求住宅法應明訂提供至少30%給該法所稱之「特殊情形或身分者」;然而,本次協商卻在內政部的推諉反對下刪減為「至少7%」。

7%是個極其荒謬不合理的數字。根據內政部自己的統計,社會救助新制的低收入戶32.7萬人、中低收入戶53.6萬人;另列冊獨居老人4.8萬人,身心障礙者108萬人,特殊境遇家庭5.2萬人……。也就是說,在台灣至少200萬人、10%的人口屬住宅法所稱的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依照內政部的7%,那麼社會住宅中的弱勢家庭比例竟然低於全國住宅現況平均值,無疑是獨步全球之荒謬創舉。試問,此種「力求刪減弱勢比例」的作法,這就是當前政府所宣示的「居住正義」嗎?

我們主張:住宅法針對「特殊情形或身分者」的保障比例提高到30%,落實社會住宅的核心價值。


二、政黨協商版住宅法所規範社會住宅興辦模式難以落實
住宅法的社會住宅專章,應建立制度基礎,讓社會住宅在未來可以常態化、永續地興辦及營運。然而,在本次政黨協商版的草案中,我們看到的是:

1. 中央政府推諉卸責:在社會住宅專章的18條條文中,以「地方政府」為開頭的條文共計9條,以「民間」為開頭的共計5條,偏偏就對「中央主管機關」完全沒有相關規範。事實上,包括土地取得、融資協助等事務只有中央主管機關有能力辦理,此一條文卻在營建署「怕給自己找麻煩」的顧慮下被刪得一乾二淨。

2. 為出售公有土地開偏門:草案第23條規範社會住宅的興辦方式,其中有一項為「合建分屋」,即政府出地、建商出錢,雙方再依比例分回戶數。政府口口聲聲說不賣公有土地,卻假社會住宅之名,為出售公有土地給建商財團開偏門。

3. 親建商而不願支持第三部門:社會住宅的核心為照顧弱勢、提供無自有助宅者可負擔之出租住宅,本質就無暴利可圖,故民間建商自然興趣缺缺。這也是為何在先進各國採支持鼓勵第三部門來推動辦理,如荷蘭為住宅協會、日本為住宅公團、美國為住宅委員會及各式NGO、德國則是相關社會企業。在但政黨協商版的住宅法草案,行政部門卻執意刪除支持第三部門參與社會住宅關鍵條文。

綜上所述,此版本住宅法草案的邏輯是:中央政府不想蓋也不想管社會住宅,只會推給地方與民間。明知社會住宅興辦無利潤可圖,卻不支持第三部門模式而是擁抱建商,又為滿足建商獲利渴望,假社會住宅之名大開出售公有土地給建商之偏門。

我們主張:中央政府應積極承擔社會住宅興辦的統籌職責,並應推動建立第三部門參與推動機制,杜絕合建分屋出售公有土地不當模式。

三、放任建商立委阻撓不動產交易資訊公開制度建立
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為房價回歸合理的基礎條件。但正所謂「混水才可摸魚」,建商與投機客當然不希望資訊透明。因此,日前實價登錄三法的協商總是有幾位以建商背景聞名的立委不斷以各種扭曲理論意圖阻擋。

住宅法草案的第37、38條也有類似規定,要求政府應定期蒐集住宅市場的相關資訊,並定期公布;相較實價登錄三法已溫和得多。結果在本次的協商中,國民黨的劉盛良委員再次強勢阻撓,堅持刪除關鍵文字,致使該條文協商未果。針對此我們合理懷疑,馬總統的宣示根本是「打假球」,放任國民黨立委反對行政院自己所提的條文內容的法案,只打算通過一個被閹割的住宅法來欺騙選票。

我們主張:住宅法草案第37、38條應維持行政院版本,拒絕建商立委的阻撓。同時實價登錄三法也應配套通過。

呼籲馬總統:我們不要掛羊頭賣狗肉的居住正義法案
距離本會期結束僅餘3天,我們卻看到攸關居住正義的住宅法及實價登錄三法,在行政部門推諉跟建商立委阻撓下被改成掛「居住正義」羊頭賣「欺騙選票」狗肉的法案。

眼見王金平院長將召集協商並極可能完成二、三讀程序,我們必須針對馬總統提出以下嚴正呼籲:
1. 拿出魄力,落實你自詡「馬英九改變國民黨」的說法,扭轉國民黨行政官僚的推諉顢頇,排除國民黨少數建商財團立委的刻意阻撓,通過符合「居住正義」精神的住宅法與實價登錄三法,讓我們相信你不是打假球、騙選票。

2. 如真為我們不幸言中,「居住正義」法案跳票或「被閹割」通過,我們必定會結合相關民間團體、專業團體,在選前發起相關抗議行動、發佈居住不正義投票指標,讓選民認清真相!

附件:住宅法草案民間團體主張條文
行政院版經政黨協商後之條文
民間團體主張條文
說明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住宅:指供居住使用,並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
二、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並應提供至少7%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住宅。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住宅:指供居住使用,並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
二、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並應提供至少30%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住宅。
政府目前推出的各項住宅方案中,保留「零」戶給弱勢家庭。
合宜住宅 (A7、浮洲雖留有少量出租住宅,但沒有針對弱勢家庭。大龍峒公營住宅有3戶採通用設計,但租金太高,弱勢家庭不會來租。
上述方案已顯見政府「能少則少」的心態。因此住盟強烈堅持保留至少30%之比例。
無相關條文
OO (新增條文)   為興辦社會住宅,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民間辦理下列事項:
一、土地取得。
二、申請中長期資金之低利融通。
三、規劃設計、興建費用之補助。
四、跨縣市共同興辦之協調。
五、其它必要事宜。
營建署為了卸責,堅持不將此條文入法。這些事項僅有中央政府有能力達成,若缺此規範,社會住宅的興辦將會非常困難。
第二十三條  前條以新建興辦社會住宅之方式如下:
一、直接興建。
二、合建分屋。
三、設定地上權予民間合作興建。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二十三條  前條以新建興辦社會住宅之方式如下:
一、直接興建。
二、合建分屋。
二、設定地上權予民間合作興建。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公有土地極為珍貴,不應以任何形式出售。然「合建分屋」為所有興辦模式中政府最省事、建商賺最多的方法,一旦入法,往後社會住宅的興辦恐將大量採用,公有土地不斷流失。
無相關條文
OO (新增條文)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社會住宅之興辦,應自行設立專責機構或捐助成立基金會,辦理社會住宅興辦及研究相關事宜;必要時,並得委託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
前項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據先進國家經驗,第三部門是社會住宅得以成功的關鍵。營建署相關的公務員編制不超過10人,根本無力擬定、執行台灣長期的社會住宅計畫。亟需於住宅法中納入此條文,讓專責機構或住宅法人的成立成為可能選項。
第三十七條  為引導住宅市場健全發展,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分析住宅供給、需求、用地、金融、市場、交易價格及其他相關資訊,並定期公布住宅與動產統計數據及指數等資訊。
(以下省略)

國民黨劉盛良等人反對此條文中「交易價格」之蒐集分析,動機可議;民間團體堅持保留此文字,本條文應依行政院版通過。
第三十八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穩定住宅市場,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分析住宅市場供給、需求資訊,得就有嚴重住宅供需失衡之地區,視實際情形採取必要之市場調節措施。

與前條連動,同被部分立委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