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社會住宅國際會議共同宣言
回顧過去一年,拜高房價民怨與選舉政黨競爭之時勢,長期被忽略的社會住宅議題,終於成為公共政策與輿論媒體關注焦點,中央、地方政府也順勢提出相關方案。然仔細檢視後,我們必須沈重的指出,即便2009年通過了《兩公約施行法》標榜聯合國兩公約「適足的居住權」(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縱使總統本人高舉「居住正義」大旗,台灣的社會住宅依舊是前途艱險。
問題在於,當前政府的住宅政策思維有根本性的誤謬,結果只是將過去無效、失敗、錯誤的作法以「舊酒裝新瓶」重新包裝。說明如下:
迴避問題根源的供給面止痛療法
台灣當前住宅困境與問題,歸根究底是不當的房產稅制、不健全市場制度、再加上政府過度偏重出售住宅錯誤政策所共構,結果便造成了投機炒作引發高房價民怨,出租市場發展遲緩但有百萬空餘屋資源閒置,以及弱勢居住問題不被重視導致社會住宅僅佔住宅存量0.08%等怪象。面對此,政府囿於政商利益結構,基本態度是迴避問題根源,只願採取興建出售住宅、加碼購屋補貼等供給面止痛療法,而不是從需求面來就高房價、市場供需失衡、弱勢扶助等病徵對症下藥。
攸關居住權保障的住宅法蝸行12年
攸關人民居住權益之根本大法的「住宅法」,英國於1890年、荷蘭於1901年、美國於1949年、日本於1951年皆已完成立法。落後先進國家百年的台灣「住宅法」,自1999年起研議,迄今延宕十二年才剛送立法院審議,政府部門推諉怠惰可見一般。又送院的「住宅法」草案,於社會住宅相關條文部分徒具形式且內容空洞,包括基本原則、權責分工、興辦模式、財務機制等關鍵議題,幾乎是一片空白。
缺乏第三部門參與機制
政府雖然口口聲聲喊推動社會住宅,但基本態度是暨不想蓋更不想管。因此對社會住宅興辦模式,便直接導向出售公有土地跟開發商合建分屋的應急作法,而不是如國外引入第三部門參與推動的永續機制。莫拉克風災後由慈濟、世界展望會投入興建的永久屋,證明台灣第三部門的確有足夠的熱誠與能力。關鍵在於,政府必須積極提供諸如土地取得、低利融資與信用保證等制度支持,方能鼓勵培育第三部門長期性的投入參與。
弱勢者不被優先扶助的居住正義
「居住正義」的根本原則,應優先照顧社會弱勢者。但台灣的住宅政策,歷來都是將大部分資源用於購屋利息補貼,也就是中收入有能力買房者獲得最多照顧,弱勢無力買屋者反而卻只分配極少的資源,全世界幾乎找不到那個國家是採此種荒謬邏輯。又日前政府剛通過的「四年整體住宅政策實施方案」,在450億的預算中又超過300億(67%)還是用在購屋利息補貼,便是此一錯誤模式的最新實例。
量少且僵化的租金補貼政策
相對於豐厚的購屋補貼,用於照顧弱勢的資源除了少的可憐外,還是採取每月3,600元「齊頭式平等」的僵化租金補貼作法,完全不考慮受補貼者經濟條件與居住地區的差異。相較於國外普遍採用依對象可負擔能力的彈性補貼機制,台灣政府部門卻依舊故我不願調整改進,他們只關心補貼發放簡便與否,以及如何取得好看的補貼戶數帳面統計數據。
弱勢者反而被限制排除的社會住宅
台灣民間團體於倡議社會住宅所提出「現階段應達全國住宅存量5%」與「採混居模式」主張原則,中央及地方政府的回應竟然是曲解為「新建公營住宅方案只留5%提供給弱勢」。問題是,對比於台灣弱勢家戶至少占總戶數的16.5%且既有社會住宅存量極度短缺之現實,只保留5%給弱勢的設定,根本不符比例原則與公平正義。以及,台北市在馬總統擔任市長時期的出租國宅都至少保留30%給弱勢家庭,豈料如今卻反倒保守退縮到5%。
不公平且無效的合宜住宅政策
相較於社會住宅的牛步緩進,「合宜住宅」卻是政府目前推得最積極、戶數也最多的方案。諷刺的是,這是當今所有住宅方案中最不公平且無效的政策。不公平在於,合宜住宅採的是出售方式「一次性補貼」,無力購屋弱勢家戶根本無緣享用,少數買到的中收入住戶則如同中了樂透彩券,過幾年轉手便是數百萬元的暴利。無效在於,台灣不可能像新加坡、香港那樣由政府主導興建出多達總量五成以上住宅,因此既無法達成抑制房價並滿足國民購屋需求目標,更對社會住宅興辦造成資源排擠壓縮。
我們的主張與訴求
呼應聯合國世界人居日「適足的居住權」(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的主張,並著眼當前台灣推動社會住宅之困難挑戰,於2011社會住宅國際研討會,我們對於台灣當前社會住宅推動提出以下主張與訴求:
- 確實推動房產租稅改革與不動產資訊公開制度,以抑制投機炒作、健全房屋市場。
- 儘速完成住宅法立法,朝野政黨皆應將其列為優先法案儘速審議通過。並於住宅法中納入支持第三部門參與社會住宅興建、管理之制度,並應於近期社會住宅興辦個案中推動試行。
- 確立住宅補貼弱勢優先原則,大幅調高弱勢補貼在預算分配的比例,並建立可負擔模式的租金補貼制度。
- 政府未來興辦社會住宅方案 (不論用什麼名稱),弱勢家戶入住比例應不得低於30%。
- 積極發展出租市場以有效利用空餘屋,並提供誘因使其轉做民間提供之社會住宅。
- 立即停止合宜住宅此一不當政策,改為推動只租不售社會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