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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日 星期二

【新聞稿】社會住宅的命運和機會-公聽會新聞稿與結論99.10.29

[公聽會新聞稿]

台灣都會地區的高房價民怨帶出了國內對社會住宅的熱烈討論,社會住宅聯盟拜會北市和新北市候選人後也獲得台北市和新北市國、民兩黨候選人的積極回應,紛紛推出社會住宅政策。另外,郝市長曾丟出「小帝寶」要蓋社會住宅、青年住宅的議題,前天又改成要蓋「公營住宅」;國產局也說用公益標售地上權方式在台北市要蓋銀髮族和學生出租住宅;內政部營建署也號稱要保留合宜住宅的5%作為出租住宅。

不僅主管機關紊亂,政出多門,各種住宅定義也差異甚大。國產局公益標售銀髮族、學生住宅,銀髮單人房租金上限20000、雙人房30000;學生一坪不超過1200,銀髮族如果夫妻一個月可以付30000元房租,還算是社會弱勢嗎?學生租個八坪就要9600百元,這樣算便宜嗎?怪不得招商時來了上百家業者。

事實上,民國93.2.13行政院修正核定的「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中社會住宅與社區營造章,已經訂出五個政策方向:

(一) 為保障國民人人有適居之住宅,政府對於低所得家庭、身心障礙者、獨居或與配偶同住之老人、受家庭暴力侵害之婦女及其子女、原住民、災民、遊民等家庭或個人,應提供適合居住之社會住宅,其方式包括以長期低利貸款協助購置自用住宅或自建住宅,或提供房屋津貼補助其向私人承租住宅,或以低於市價提供公共住宅租予居住,以滿足其居住需求。
(二) 政府應結合民間力量,以各種優惠方式,鼓勵民間參與興建各類型之社會住宅,作為非營利用途。
(三) 政府應於都市計劃中配合劃設社會福利設施用地;政府提供之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坪數作為社會福利或社區活動之用。
(四) 政府應補助低所得家庭維修住宅,以維持其所居住社區可接受之居住品質。
(五) 政府應保證社會住宅所在之社區有便利之交通、資訊、社會服務等支持系統,以利居民滿足生活各面向之需求。

社會住宅的法源是住宅法,原住宅法草案因立法院跨界不連續而回到行政院重新研議,不過政院版的住宅法草案卻至今遲遲沒有提到立法院。造成社會住宅之定義、主管機關不明,社會住宅的評估、計畫、興建、管理、服務、配置、資源取得等政策執行取得法律授權。因此聯盟呼籲行政院住宅法應盡速提到立院進行審議。

經建會的「健全房屋市場方案」及營建署「100-103年整體住宅政策實施方案」也未納入社會住宅的推動。但馬總統接見社會住宅推動聯盟代表成員後,隨即宣佈要國防部和財政部國產局釋出土地,並要求內政部在十月底前提出社會住宅的政策推動方向。陳節如委員認為社會住宅有許多必須被細緻研議的地方,倉卒對外宣告只會讓社會住宅的推動遇到社會更大的污名化的阻力。且在有限的土地資源,到底哪種社會或經濟弱勢者必須被優先照顧,也應該有更多的社會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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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聽會結論]


一、 行政院對社會住宅政策之推動不宜急就章式地亂開支票,而應有規畫、按期程推動。

二、 社會住宅之規劃應依經濟弱勢、社會弱勢者的居住需求,以及土地之可得性規劃,採集合式與分散式興建均可。但不宜將社會住宅興建集中在偏遠郊區。

三、 為及早確定社會住宅之定義、主管機關,並促使社會住宅的評估、計畫、興建、管理、服務、配置、資源取得等政策執行取得法律授權,建請行政院盡速完成住宅法草案研擬,並送立法院進行立法作業。

四、 配合社會住宅之政策推動,建請經建會就「健全房屋市場方案」、營建署就「100-103年整體住宅政策實施方案」重新檢討,並將社會住宅納入具體推動方案內。

五、 建請內政部於社會住宅政策規劃期間應邀集民間團體、專家學者就不同社會弱勢及經濟弱勢需求人口所需之社會住宅類型,包括:一、不需協助居住形式;二、在宅支持居住形式;三、照顧住宅居住形式等類型進行討論。並針對各種社會住宅類型的入住對象、住宅格局與設施、經營管理、相關福利服務輸送機制等議題進行研議。

六、 請內政部於二個月內邀集相關部會、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就以下議題進行研議討論,並將會議結論送委員辦公室:

1. 社會住宅服務對象需求調查:請內政部儘速針對各社會福利法規規定之社會及經濟弱勢者,住宅現況及需求,進行調查及統計評估。

2. 補貼制度規劃:建請內政部彙整現行營建署主責之各項利息、房租補貼方案,及各社會福利法規對於社會弱勢及經濟弱勢之各項住宅補貼規定,進行社會住宅的補助制度規劃,並提出對象之資格、補貼方式之評點原則。

3. 興建模式評估:建請營建署針對不同形式的社會住宅興建模式,邀集地方政府進行可行性評估,包括:政府興建政府經營、政府興建民間經營、政府提供土地獎勵民間興建並經營等模式進行比較。

4. 權責機關確認:為推動社會住宅政策,請內政部就後續推動之中央主管機關及各部會之權責、中央與地方政府之分工進行商議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