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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3日 星期五

【連署活動】弱勢居住需照顧 社會住宅要5% 要求政府推動社會住宅連署行動 99.09.03


弱勢居住需照顧 社會住宅要5%
要求政府推動社會住宅連署行動

安得廣廈千萬間  大庇天下寒士盡歡顏
杜甫《茅屋為秋風所破歌》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為他自己和家庭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包括足夠的食物、衣著和住房,並能不斷改進生活條件。各締約國將採取適當的步驟保證實現這一權利,並承認為此實行基於自願同意的國際合作的重要性。
                         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第11條第1款,該公約於98.12.10
                             生效為我國國內法。
當前台灣(特別是大台北都會區)住宅問題面臨的是房價不合理飆漲與社會分配二極化的雙重困境。
依據2009年的統計[1],台灣中位數房價所得比[2]超過6(國際標準屬負擔壓力嚴重)的縣市超過2/3,其中台北市高達14.1(房貸負擔率[3]58%)、新北市9.5(房貸負擔率39%),就國際標準來看已屬極度嚴重。
在沈重房價壓力下,社會分配二極化也同步加劇,過去十年,台灣落在貧窮線以下的家庭多了一倍,達108千餘戶、26萬多人99年第二季);台灣最高5%的平均所得與最底層5%平均所得,從32倍擴大至66(行政院主計處998月資料)
弱勢人民怎麼辦?
另一方面,台灣歷任政府提出的任何房屋政策,是建立在「住者有其屋」與「市場萬能」這兩組意識型態上,因此所有的措施,都是驅使人民節衣縮食進入市場,成為「買得起」的痛苦屋奴。但是,我們要問,當房價已超乎一般人所能負擔,那些「買不起」房子的人民安居之道何在?


台灣有多少這樣的人呢?政府總喜歡吹噓我們有88%的住宅自有率,但那是建立在重複計算的灌水基礎上,依據學者[4]估算,台灣其實是有30%家戶無自宅(其中12%家戶租屋或配住,18%家戶住他人宅或共戶)。在這30%沒有住宅的家戶中,包括了為數眾多的低收入者、獨居老人、身心障礙者、家暴與性侵害者、AIDS、平地原住民、遊民等。依本住盟推估[5]其數量約占全國總戶數為16.50%,且尚不包括單親、災民、中低所得者、失業勞工、離家就業青年與新婚夫妻等新弱勢。
前述這些處在經濟與社會弱勢情境中的人民,在所謂的住宅市場裡,飽受著「買不起」、「租不起」、「進不了」、「住不了」的等多重困境,而政府對此卻長期漠視、不聞不問!
0.08%的可恥數字
相對地,各個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早就體認住宅市場有其侷限性,故政府應扮演不可或缺的救濟角色,其最普遍的作法是,興建一定數量的社會住宅,以「只租不售」方式提供經濟與社會弱勢族群來滿足保障其「居住人權」。以下簡要條列各國公有社會住宅占住宅總量比例:荷蘭34%、英國20%、丹麥19%、芬蘭18%、瑞典18%、德國16%、歐盟平均14%、美國6.2%、日本6.1%、香港29%、新加坡8.7%[6]
那我們呢?截至目前為止,政府提供符合社會住宅定義的住宅數量僅占全國住宅總量0.08%[7],這對自詡為現代文明國家的台灣,對自傲將人權兩公約國內法化的執政當局,是多麼可恥的數字!
我們的訴求
鑒於政府對弱勢族群居住人權的漠不關心與毫無作為,我們要求政府應即刻推動社會住宅政策,包括:
1.    政府應將「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列為住宅政策必要且重要項目,並以住宅總量5%[8]為現階段推動目標。
2.    為達成5%現階段目標,應:(1)全面變革公有(國有、地方、事業機關等)土地市場化(出售、BOT等)政策,優先運用於社會住宅興建。(2) 善用都市計畫手段(變更回饋、都更、聯合開發等)取得社會住宅;(3)調整以出售為導向的合宜住宅(平價住宅)政策,釋出一定比例改為「只租不售」社會住宅。
3.    社會住宅應視為社會福利之公共投資,不應以財務獲利(平衡)或民間投資與否為主要考量,故政府必須承擔主導推動興建之責任。
4.    社會住宅係用以滿足經濟與社會弱勢之居住權,應建立合宜標準(如對象認定、租金標準、續住評估等),結合社會福利照顧補助體系,以及引入第三團體建立永續經營模式。
5.    應落實社會住宅政策制度化,儘速推動中央「住宅法」與地方「住宅自治條例」之立法。


「弱勢居住需照顧 社會住宅要5%」連署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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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意見

※連署截止時間:99930
※如您同意連署,請簽好連署書後,傳真至聯盟秘書處02-2363-3563email:snails@tmm.tw,謝謝!



[1]資料來源:「房價負擔能力計算方式與國際各國比較」研究計畫,2010營建署。
[2] 房價所得比(Price and Income RatioPIR)購屋總價除以家庭年所得的比值,例如台北市中位數房價所得比14.1,代表平均每戶家庭要不吃不喝14.1年才買的起房子。依國際標準來看,PIR大於6屬負擔壓力嚴重,PIR大於10則是負擔極度嚴重。
[3] 房貸負擔率為家庭年所得用來繳納房貸的比率,例如台北市中位數房貸負擔率58%,代表平均每個家庭每100元的收入裡邊有58元要用來繳納房貸,剩下的42元才能用於家庭其它開支。依國際標準來看,合理房貸負擔率應不超過30%,到50%已屬負擔極度嚴重。
[4] 華昌宜,《台灣之戶宅權屬關係及民怨》,2010.04.07國時報。
[8] 5%的目標為現階段最低標準,估算依據為:弱勢家戶比率(16.5%)×無自有住宅比率(30%,事實上弱勢居民無自有住宅比率應高於此值)≒5%